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福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充分、灵活地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公司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
第3条本规定参照市劳动法规、结合企业需求与员工个体需求制定,是对公司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4条员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
1、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2、员工就医发生的费用按照市医疗保险的有关办法办理。
3、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公司根据《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为其办理生育保险。
第5条员工依法享受国家公休假、法定假
1、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员工享受每周2天的公休假
日。
2、公司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10天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3、公司女员工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法定假,但遇其他假日时不得补休。
第6条个人有薪假
(一)种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给予员工的有薪假期分为:婚假、丧假、产(计划生育)假、病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
(二)请假程序
具有相关证明,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申请个人有薪假,需事前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单,依照“本人申请一一上级主管批准并按需妥善安排其假期工作和相关物件的交接——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并备案”的程序办理。
(三)核准权限
请假时间核准者
3日以内部门经理
3至10日副总裁(经理)
10日及以上总裁(经理)
(四)各类假种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
1.1、员工本人结婚,公司给予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7天,需赴外地结婚的,路程假照实另给。
1.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路费自理。晚婚假内工资、奖金照发。
2、丧假
2.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2天,路程假照实另算。
2.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路费自理。
3、探亲假
公司员工探亲假待遇规定,列表如下:
探望配偶
探望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
未婚员工
已婚员工
条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同左
路费报
销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辆)
中转住
宿每次
同左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
超过30%部分
硬座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报硬
卧
四等舱位
凭据报
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假期
每年一次30天(个别员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待遇
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
备注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探父母、配偶,或工作满四年的已婚员工探父母,可享
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家属住在本市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
或每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4、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疾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向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归侨、侨眷、港澳台胞眷属等探亲假待遇,按沪侨办有关规定给予。
4、年休假
4.1、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次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以后工龄每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但最长不超过10天。
4.2、年休假只可年内使用,不得累计。
4.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5、计划生育假
分为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及节育手术假期等几种。
5.1、产假及工资待遇
5.1.1、公司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享有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年满24周岁的初产、晚育、难产者,以及多胎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者,各增15天。
5.1.2、公司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或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宫外孕)者,分别享有30天、45天的产假期。
5.1.3、以上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5.1.4、公司男员工在妻子符合晚育条件时,给假3天,工资照发。
5.2、产前假、哺乳假
5.2.1、公司女员工妊娠七个月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5.2.2、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80%。
5.3、节育手术假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6、病假
6.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定,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停工医疗期及待遇。而因酗酒、斗殴、犯罪违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造成的病变、负伤,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规定见下表。
附表: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
本单位工作年限
停工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
不满1年
3个月
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每增加1年
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2、病假工资计发基数为员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
6.3、病假工资上限为上年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下限
为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7、工伤、职业病假
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劳动法规办理。
第7条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员工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1、在职员工因工死亡,公司根据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一岁及以上),公司根据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
3、劳模费:根据国家规定发放。
4、独生子女奖励费:分为每月奖励和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发放。
第8条特殊福利待遇
1、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公司可给予员工出资培训、住房、子女教育等特殊福利待遇。
2、员工享受特殊福利待遇,应与公司就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另行签定协议。
第三章附则
第9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修改。
第10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定经总裁(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