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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制度(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 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 辆,以下简称校车)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 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特拟定《日照经济技术开 发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试行),内容包括《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考核、奖惩 制度》、《校车安全监督制度》、《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和《责任 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管 理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不符合该要求的 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要求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 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要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 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 学生、车主单位、司乘人员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 发现超载或者其它违反交通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 校车要配备一名随车照管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 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 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 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 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所有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 与校车相关的证件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进行客货运输,不得 租给他人。
(八)学校必须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是人 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与师生出入,并在实 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 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具体地点画出行驶线 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置预案。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 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 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 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 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 学校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 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照管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 师、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 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使用许可;
2. 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
3. 准驾资质、营运资质证明;
4. 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5. 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6. 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7. 校车定期检测维护信息;
8. 校车核准座位安排表;
9. 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10. 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11. 校车管理人员、跟车教师信息;
12. 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驾驶人证;
2. 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 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3. 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 培训记录;
5. 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 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往返一次必须填写《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建立《每班校车搭乘学 生名单》。
(七)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第四章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 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 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 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 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 不得参加当年的名校及平安校园督导评估。
第五章 校车安全监督制度
(一)教育局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 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 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教育局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 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 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区教育局统一聘任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各学校根据需要 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校车监督员直接向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 况。
(五)教育局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 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 果反馈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督员。
(六)建立校车安全监督奖励制度,对工作出色的校车安全监督 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 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 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
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 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 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 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公安交警部 门统一组织进行。
(四)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 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 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 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从事学 校、幼儿园管理事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办。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机动车 运载学生的,由教育局对校园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 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校园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 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学校、幼儿园 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因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 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 告处分;被查获3次的,撤销校车申报资格。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与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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