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车管理制度(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 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 辆,以下简称校车)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 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特拟定《日照经济技术开 发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试行),内容包括《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考核、奖惩 制度》、《校车安全监督制度》、《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和《责任 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管 理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2、不符合该要求的 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要求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 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要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 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 学生、车主单位、司乘人员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 发现超载或者其它违反交通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 校车要配备一名随车照管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 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 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
3、校车 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 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所有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 与校车相关的证件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进行客货运输,不得 租给他人。 (八)学校必须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是人 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与师生出入,并在实 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 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具体地点画出行驶线 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紧急情
4、况下的报告和处置预案。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 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 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 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 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 学校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 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照管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 师、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 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
5、使用许可; 2. 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 3. 准驾资质、营运资质证明; 4. 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5. 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6. 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7. 校车定期检测维护信息; 8. 校车核准座位安排表; 9. 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10. 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11. 校车管理人员、跟车教师信息; 12. 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 1. 校车驾驶人证; 2. 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 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6、 3. 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 培训记录; 5. 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 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往返一次必须填写《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建立《每班校车搭乘学 生名单》。 (七)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第四章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 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 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 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
7、考核,对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 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 不得参加当年的名校及平安校园督导评估。 第五章 校车安全监督制度 (一)教育局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 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 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教育局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 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
8、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 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区教育局统一聘任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各学校根据需要 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校车监督员直接向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 况。 (五)教育局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 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 果反馈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督员。 (六)建立校车安全监督奖励制度,对工作出色的校车安全监督 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 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 面,复杂
9、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 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 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 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 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公安交警部 门统一组织进行。 (四)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 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 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
10、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 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从事学 校、幼儿园管理事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办。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机动车 运载学生的,由教育局对校园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 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校园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 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学校、幼儿园 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因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 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 告处分;被查获3次的,撤销校车申报资格。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与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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