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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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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021年12月31日,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发生了重大爆炸事故,导致18人死亡,32人受伤。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初步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大量使用稀释剂清洗车轴总装线设备和地面过程中,流入车轴总装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违规电焊作业火花引发爆炸。省政府调查组初步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0-2021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程》〔2021年6月1日实施〕,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烈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所以"1231'事故的电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然而,这三个标准规定的范围仅局限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经查询检索大量资料,国家目前没有对其他行业的动火作业出台有关规定和标准。 为了防止"1231'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吸取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动火作业的国家标准相对滞后,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的背景下,应合计如何参照化工行业现有的规定,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其他行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现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以事故为鉴,推动制定国家标准 向社会、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呼吁制定动火作业的国家标准或规范,对一般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进行规范,指导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参照化工行业,制定动火作业企业制度 针对一般生产企业,如果存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形〔《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定义的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应当依据自身状况,参照化工行业动火作业的标准,制定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并将现有的相关标准免费提供给有关企业。 三、贯彻新安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有易燃易爆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没有落实这项工作的相关人员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已经制定动火作业制度但又没有落实的,可以依据新安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严格催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以上看法如有不妥,请指示。 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单小街 2021年1月9日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节选 对象 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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