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约》
(征集意见稿)
为规范小区内各业主、租住户(小区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 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 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根据国 家《动物防疫法》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小区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约。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小区内的所 有业主和租住户(小区使用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本规约适用于**** (以下简称本小区)住宅物业管 理区域,是业主、实际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宠物饲养管理的 约定和执行依据。
第二条 本规约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是对全体业主和 实际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第三条为保障本小区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四条 业主和实际使用人应仔细阅读本规约的内容并遵守 本规约,服从管理,如实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 式,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便利。
第五条 本规约条款由****小区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饲养宠物,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 法规。如本规约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条本小区准予饲养犬、猫、鸟等动物,禁止饲养具有 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 羊、猪、兔、牛、马等)、鸽子和蛇、鳄鱼等危险动物。
第八条其他宠物饲养,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养犬条件
第九条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凡在本小区内饲养犬类,应在成都市“蓉城犬管” 微信公众号申请《电子犬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持《电子犬证》到物业管理中心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饲养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不 得视为或替代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登记。
第四节养犬规定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对饲养的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 狂犬病疫苗,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只,不得将犬只 饲养于室外,避免犬只狂吠影响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 犬绳或犬罩,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 道内遛狗。
第十五条养犬人溜犬应避开本小区人流高峰,携犬乘坐电 梯应抱乘或为犬只戴嘴套,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应主动避让老 人、孕妇、儿童及残障人员。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 区。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 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遛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 袋,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 为,第一次由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醒劝阻,第二次在物业管理区 域公示栏公开曝光,第三次应通知宠物所属业主应自行将宠物清 离本物业区域,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或协助相关管理部门 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并要求宠物所属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 付每次1元卫生清洁费及清除宠物的费用。
第五节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 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物业管理企业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 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所 饲养的犬只狂吠不止,应配带犬罩,确保小区安静。
第二十二条所饲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 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 务企业有权向公安机关上报。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所饲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应 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 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 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 火化、深埋。
第二十五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流浪 犬,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确保小区环境整 洁、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另行补充约定。如本规 约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宠物饲养法律法规相悖之 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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