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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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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劳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制定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改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作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制定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制定,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用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纳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执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强化通风并采用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强化维护,定期检修,坚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掉。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制定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别项目检验。 有特别状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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