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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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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更好地为医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党政、医疗、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财务会计、外事、出版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医院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医院历史真实面貌,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全院职工都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医院档案工作在医院统一领导下,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并接受学校档案馆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医院设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长办公室领导。 第七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第三章院综合档案室的性质、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院综合档案室是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院党政、医疗、教学、科研、基建、会计、外事、声像等各类档案,对全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院综合档案室是集中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保管档案的基地,是全院医疗、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第十条院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院职工的档案意识。 (二)负责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院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等各项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全院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指导、监督、检查医院各单位、部门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组织、健全全院档案工作的网络。 (五)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档案的检索工具,拟定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的开发利用。 (六)加强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全院专职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加强档案理论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逐步实现档案业务建设的规范化和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其从事医疗、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定期向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综合档案室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院综合档案室赠送档案的,医院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医院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十四条收集、整理、保护档案材料是全院每个工作 人员的义务,是医疗、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医院的各项工作要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各部门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作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院综合档案室的人员参加。各主管部门应会同院综合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经院综合档案室认定合格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十六条 归档范围:凡是记载和反映医院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凭证价值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或实物,均须归档。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医院综合档案室分别制定细则。 第十七条 医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单位、部门应做好归档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质量搞好部门立卷。 第十八条坚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出境。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医院档案原则上由院综合档案室永久保管。 做到室藏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 统计正确、利用方便,搞好室藏目录,完善检索工具。 第二十一条 医院创造条件为医院档案的保管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要有“六防”措施,落实检查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遵守档案借阅制度。按档案密级履行借阅审批手续,不得任意拆卷,涂改和损毁档案和转让他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者;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属的档案者; (三)涂改、伪造档案者; (四)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者; (五)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者;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档案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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