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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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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内部各单位领干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领干推动本单位规范、科学发展,以领干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干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干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风廉建和反腐工作,为学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条领干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校内重点单位领干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负责任免的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正职领干,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干。具体包括: (一)政机关各部、处、室等管理职能部门正职领干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干。 (二)校内各教学学院政正职领干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干。 (三)直属单位政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干。 (四)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据组织部门要求,对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经济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X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审计处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审计处根据领干职责权限,结合其所在单位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同时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学院政领干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各项经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益情况。 (六)单位各项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七)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及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绩效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风廉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领干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情况。 (十)履行有关风廉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领干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接受委托审计后应安排与任务相当的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含电子数据资料)和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物(含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六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组织部委托审计书,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干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干。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员。 第二十三条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干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干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干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目标责任书、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干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财务预算书、财务决算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任期末财产盘点表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复核情况,必要时调整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被审计领干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干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等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干所在单位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七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说明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般包括领干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领干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干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审计评价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和学校统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有关部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职能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领干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干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干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审计处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干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干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四十条被审计领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干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等后果的。 (三)疏于管理,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领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干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领干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章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干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干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干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干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干、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领导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九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审计处应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审计报告。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X委(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完善风廉建相关制度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四十八条组织部、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干本人档案,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干的重要依据。 (三)要求被审计领干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运用形式。 第四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上级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在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领导。 (六)其他运用形式。 第五十条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在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十一条X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干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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