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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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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强化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安部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管理机构         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第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 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         二、 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 建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手续齐全,合理选址,两库分开,间距不小于30米,设置独立值班室,安装报警器或养犬,配有通讯工具和放火器具。库房要求砖石结构,水泥砂浆砌筑,房顶为混凝土浇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库房门为双层,双锁设置〔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通风口并加防火网。库房四周设置隔离区和显然警戒标志。         第三条 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守则         一、 忠诚老实,遵遵守法律纪,实事求是。         二、 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三、 发现短少、丢失或被盗,马上报告派出所、公安分处,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 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五、 不准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六、 酒后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 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常公安分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检,派出所要常常性地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书面向公安分处汇报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二、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处月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三、 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条 安全教育制度         一、 要大力宣扬《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经销、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二、 保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 处每年对项目部专管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项目部每年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四次培训,以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         四、 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常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熟悉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检验关:         1、 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销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强化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置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六、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八、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通风等状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七条 定员定量制度             一、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         二、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三、消耗要有定额,不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第八条  领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二、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三、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帐目要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四、现场指挥长、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条 警卫看守制度          一、保持昼夜值班,提升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保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状况。         四、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五、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条 废品销毁制度         一、 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 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 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四、 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制度         一、 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三、 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技改车、翻斗车及自卸车、拖挂车不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状况,采用有效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过好“安全日〞活动。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常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状况,对不合适做次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十三条 安全员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别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三、依据制定施工图和实际状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状况。         四、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五、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 、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状况报告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改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马上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八、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爆破员职责         一、 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 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三、 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马上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装填完毕后,马上按现场指挥长和安全员签认的退料单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员。         四、 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 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 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 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状况,作好记录,以便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 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九、 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状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第十五条 押运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         二、运输过程中提升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催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二、严格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盘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三、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四、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天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五、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六、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条  巡守员职责         一、 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二、 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三、 随时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状况,发现问题马上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 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马上制止、防止事态扩展。         五、 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职责         一、 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 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 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四周。         四、 不能将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五、 通过其它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领〔退〕料员职责         一、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二、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三、凭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后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四、领退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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