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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跟踪和追究处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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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跟踪和追究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及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酒店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厂区范围内、员工工作活动涉及的其他外部环境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包含承包商事故、参观者、访问者及其他相关或不相关人员)管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 事故分级(依据XX酒店安全环保事故分级划分) (1) 1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10人以上;轻伤20人以上;伤害人数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环保事故。 (2) II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重伤6〜9人;轻伤10〜19人;伤害人数50〜99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发生较大程度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引起水体污染环保事故。 (3) 111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3〜5人;轻伤5〜9人;伤害人数20〜49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发生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异常环保事故。 (4) IV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2人;轻伤2〜4人;伤害人数10〜19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或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或全部停产环保事故。 (5) 一般事故,是指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达不到集团事故分级标准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立即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持续报告事故后续情况. 2、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3、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向股份公司安保部进行事故报告(见附件1:) (1) IV级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 (2) III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上报,并派员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3) II级、I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安全技术部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国家有关办公室,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涉外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4、公司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方负有连带责任的,应立即逐级上报;属于承包商责任的II级和I级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集团备案。 5、事故报告和补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集团规定。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2)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 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技术部和有关各单位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公司可组织事故调查组另行调查。 第六条 主要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 (1)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公司或大部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2) IV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3) 111级、II级、I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调查。 必要时上一级单位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七条 各单位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的前款执行。各单位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办公室、生产或技术部门、产品质量办公室、审计监察部门、工会、中层领导、当事人、班组长、以及员工代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受过专门培训; (2 )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在法律和公司制度允许范围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四条 由总公司和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单位或部门备案。二级和I级事故应报安全技术部备案。 第五章 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报上一级单位备案,并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按以下情形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验收: (1) IV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上一级单位备案; (2) 111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安全技术部备案。 (3) II级、I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4 )公司安全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进行内部事件分析通报,要在岗位、大班、部门范围内其他部门派代表或全部参加。进行事故经过、原因展示、通报下步采取的预防措施、长期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小题大做”事故分析会议。进一步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章事故的分析与归档 1、公司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每年1月20日)将本单位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 总、统计和分析,并按照公司有关要求上报。 3、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4、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毁损。 第七章 事故资料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八章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 由事故公司内部落实追究部门主任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的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事故部门领导、领班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IV级事故 由大部领导落实追究各公司主管安全环保副经理和分管部门副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及各公司总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事故部门主任、副主任的责任,以此向下追究。 第二十条发生III级事故 由公司分管领导落实追究大部分管安全环保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大部总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事故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责任,以此向下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II级、I级事故 由集团公司或XX酒店安委会落实追究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还还要追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责任还以此向下追究。同时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司办公室、公司安全环保分管副总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上处理逐级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对各公司年终业绩考核,依照《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安全环保责任目标及评分标准的事故指标执行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公司,公司将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1) 处理等级分为经济处罚、通报警告、黄牌警告、红牌警告、降薪或降级处分六个等级; (2) 一年内获二次通报警告处一张黄牌警告; (3) 一年内获二张黄牌警告处一张红牌警告; (4) 对于失职违纪的责任者给予降薪、降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黄牌警告一次,并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处理和各公司规定处罚经济处罚: (1) 每发生一次IV级责任事故的; (2) 12个月内发生三起一般(轻伤)事故的; (3) 发生一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5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4) 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未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5) 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贯彻落实上级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不力,“三违”现象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或按安全生产责任状处以罚款并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红牌警告一次。 (1) 每发生一次III级责任事故的; (2) 12月内发生二起IV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II级事故和I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最后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拔;给予降薪、降职或撤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按以下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1) 一次死亡1人的,给予降职一级处分; (2) 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降职两级处分; (3 )二次事故各死亡一人、一次死亡3人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出示一次黄牌,对责任单位发文通报;被出示一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警告,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降薪;一年内被出示两次红牌,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撤消行政职务;对获2次警告的安全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不再担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环保的副总经理降职处罚的情况如下: (1) 发生I级责任事故,部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环保的副总经理年收入扣除30%;发生II级责任事故且一次死亡2人的,年收入的扣除20%; (2) 连续12个月发生两次及以上I级责任事故,给予降职一级; (3) 连续12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I级责任事故给予降职一级; (4) 连续12个月发生两次及以上I级以上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给予降职一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 (1)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5)未按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 (6)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限期整改的; (7)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相关证照进行违法生产的;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1)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条 被公司出示红牌警告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写出检讨。被出示黄、红牌警告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出,上升一级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与管理责任有关的事故,如涉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的事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发生II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共同按比例承担。 第九章陈述和申辩 自通报发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允许当事人、家属、同事或异议者向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纪检委和工会或上级部门申辩。受到申辩材料的部门在7日内给予答复,否则处罚通报不予生效。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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