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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 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按照依 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 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停业整顿、 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 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 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 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 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 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该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的没有被追究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 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确定是否追究民事或 刑事责任;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 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 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 所在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安监局报告; 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委 和副区长报告,同时向区长报告;2小时之内,区安监局向市安监 局报告。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上述程序报告的同时, 通知事故调查组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查封事故企业,调查事故原因
1.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接事故报告 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启动事故调查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报告,并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根据管委会(区政 府)批复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事故调查期间,查封发生事故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3. 事故调查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商请、协 调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立案,协助做好相关材料的移送等工作。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控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依法立案侦查
1.公安分局主要负责控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依法 立案侦查。接警后对现场进行出警,做好伤亡事故现场保护及应 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 确定事故性质。确认为未非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非正常 死亡尸检报告、非刑事案件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并出具死亡证明。 确认为刑事案件的,由公安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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