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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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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 。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 。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 。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08〕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当。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2008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同意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无论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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