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山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在矿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作用,认真 落实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防火组 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充分发挥 消防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作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及参加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以下 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与本制度,以减少和消除本单位的火险隐患和意外事故。
二防火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的安全防火执行三级负责制,在矿长的统一领导 下,建立各级防火组织,逐级分工负责,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安全防 火体系。
第五条本单位设防火委员会,主要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防火 安全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扬教育,培训防 火骨干,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 工作。
第六条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单位均应安排一名行政领导 担任防火负责人,便于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步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强化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管理,传 达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规定等,对员工进行 安全防火宣扬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 的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必须设防火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 常消防工作,主要负责向本单位人员传达上级有关防火制度,进行消 防安全培训,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 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第九条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防 火知识,强化对本单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与上报。
第十条保卫部设消防主管一名,具体负责全矿防火安全工作的 日常管理,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十一条矿部设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护卫队员及各基层单位 防火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全矿的火警值班备防,在火场指挥部的 指挥下,扑救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保卫部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 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修理、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防火组织
〔一〕防火委员会:主任:由矿分管矿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保卫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担任。委员:由各基层 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消防主管担任。
〔二〕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防火负责人兼任。成 员:单位防火安全员兼任。
〔三〕火场指挥部:指挥:由矿分管矿领导兼任。
副指挥:由保卫经理、安全环保部 经理兼任。成员:由保卫部 消防主管和各基层防火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设正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保卫部经理 助理和护卫中队长及主管分别兼任。
1. 灭火战斗班:主要负责火灾的扑灭工作,由保卫部、安全环保 部、采掘车间、XX矿区、XX分矿、选矿车间、运修车间、物资装 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2. 物资抢救班:主要配合灭火战斗班,负责火场内外的抢运、疏 散工作,由运修车间、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3. 后勤确保班:主要负责消防器材的运送,消防车水源的供应, 伤员的抢救、物资的疏散,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后勤确保部、实业 公司、职工医院、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
4. 通信警戒班:主要负责火场的警戒,对火险区域道路的管制, 对外报警联系,传达火场指挥员的命令,由综合部和保卫部相关人员 组成。
三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防火委员会主要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规 定,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强化对易燃 易爆场所电源、火源的安全管理。
〔三〕督导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四〕组织全矿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关于发生 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五〕依据消防重点部位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计划 和抢险预案,依据必须要建议购置、配备灭火抢险设备工具,组织义务 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术演练,提升灭火本领。
〔六〕依据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状况,组织防火安全总结评定,, 查找问题,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使防火安全工作不断走 向正规。
第十五条单位防火负责人使命:
〔一〕认真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规 定,把防火安全和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 同总结、同评比。
〔二〕常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扬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四〕强化对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五〕组织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 措施。
〔六〕依据具体部位的防火必须要,申请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并强化对消防器材的维 修和保养。
〔七〕组织员工群众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消防主管使命:
〔一〕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贯 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展开防火宣扬,依靠群众做 好防火工作。
〔二〕参加防火安全检查,了解掌握火险隐患的部位、处数,提 出整改看法,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制度,催促限期整改。
〔三〕掌握本矿的重点防火位置、特点,熟悉消防器材、设施存 放的位置、性能、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 措施,建立防火档案。
〔四〕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灭火方案。
〔五〕建议购置必必须的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并催促有关人 员按时检查修理,保持完整好用。
〔六〕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批评,情节 严重者,要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看法。
〔七〕依据生产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随时提出相应的防火措施 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各单位防火安全员及消防小组成员的基本使命: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相关防火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 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
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存放的位置、种类、性能和使用方法, 熟悉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学会灭火方法。
〔五〕接到火险报告后,要马上携带消防器材赶赴火灾现场,听 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扑救。
〔六〕阻止未通过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阻止一切可能引起 火灾的因素,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者,要及时劝阻和报告领导。
〔七〕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生产〔工作〕时 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强化对本岗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发生故障及其他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领导报 告,并采用措施加以排除,确保安全生产。
〔四〕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负责维护并学会本岗位配置的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加以阻止和报告,发现火 灾时要奋勇扑救。
第十九条新员工安全防火责任制:
〔一〕凡新员工入矿,由保卫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知识,学会一般的灭火方法和掌握 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凡新员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新员工上岗后,由各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学习,使新 员工尽快熟悉本工种的防火特点和消防要求,以及消防器材的位置、 数量。
第二十条火场指挥部使命:
〔一〕接到火警后,应马上向保卫部及调度室报告,保卫部依据 火势状况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119〕,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 火场。
〔二〕指挥员要依据火势的变化发展状况,尽快了解着火部位, 燃烧物资的性质,燃烧的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 胁,有无爆炸、毒气、房屋倒塌危险及困在火场内的人员伤亡状况等, 确定扑救措施。
〔三〕指挥员要依据火场状况及时、明确地向义务消防队员和其 他员工群众下达灭火作战任务,并依据火场状况合理布暑和调整灭火 力量。
〔四〕扑灭火灾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火场,查清起火原 因,弄清事故性质和损失的物资,总结灭火战斗的经验教训。
第二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的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积极展开防火宣扬, 普及消防知识。
〔二〕常常进行灭火训练,学会灭火方法,掌握扑救火灾的本领, 不断提升扑灭各种火灾的作战能力。
〔三〕保持常备不懈,搞好值班备勤,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召之即 来,来之能战。义务消防队员要依据分工密切配合,在火场指挥员的 统一指挥下,冷静冷静,忙而不乱,各负其责,快速扑灭火灾。
〔四〕熟悉本单位特别是消防重点部位的地形、地物、房屋建筑 结构及储存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熟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部位、性能 和作用。
五消防安全会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每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订全年的消防 工作计划;年末召开消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报告本年度消防体系运 行状况,通报全年消防安全事故,表彰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总结通 报消防工作内容,会议状况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重大节假日〔劳作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的 节前,各单位要适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节假日期间的消防 安全工作任务,落实节日期间的消防值班人
第二十五条单位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后,应马上申请防火委员 会召开现场会或专项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教训,提出改善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消防例会由消防安全员召集,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并学习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听取员工的消防工作汇报或建 议,研究本单位消防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布 置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七条重点岗位班前会要同时布置消防工作,交代清楚运 行〔生产〕方式、当班要进行的操作〔生产〕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以 及应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八条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 对象为全体员工及所分管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九条以下人员必须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按时参加消 防安全考试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全矿各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员工、转岗的员工。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 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消防演练均应做好记录。
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强化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单位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进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四〕其他易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动火管理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 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提出申请,并出 具操作人员相关资质证制度,报保卫部审批。由保卫部消防管理人员 现场实地勘察,在条件同意下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后方可实施动火作 业。
〔二〕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 和代签。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报 送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由动火单位持有,第四联由操作人员持有。
第三十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 应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动火登记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 证》。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消防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 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 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上报至保卫部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使命 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 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四十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 低于二级,要有优良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 物品的生产部位,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 设置显然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 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十二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等场 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人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 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 严禁进入。
第四十三条修理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清洗。
第四十四条怕潮〔如乙快〕、怕晒〔如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 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十五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稳装、稳卸, 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 器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九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强化火源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经物资装备公司 分部与保卫部批准,严禁私自安装电炉作业和取暖。
第四十八条确因工作必须要,冬季安装电炉或火炉取暖,由单位 防火负责人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保卫部写出制度面报告,批准后方 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电炉或火炉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炉旁四周禁止堆 放其他物品,炉旁要配备防护栏,离开现场时要熄灭火种,并认真检 查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条装有暖气的作业场所及宿舍禁止使用任何用火用电的 取暖设施。
第五十一条在同意使用用电取暖设施的作业场所及宿舍,要做 到设施使用时不离人,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任何场所使用“热得快〞及其他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电器设施。
第五十三条未通过批准,禁止以任何理由私扯乱拉电线及安装开 关、插座等。
第五十四条禁止无插头取电行为及使用不合格的开关、插头、
插座等设施。
第五十五条禁止使用报废的煤气灶具,禁止煤气灶具在不用时 不关闭总阀门,煤气灶具连接管必须绑扎牢固,禁止将煤气灶放到在 木板上使用。
第五十五条集体宿舍内禁止同时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 电器〔总额定功率禁止超过30 W〕。
第五十八条集体宿舍内照明灯泡禁止超过1W和多个同时使 用,禁止焚烧可燃物品。
第五十九条宿舍内所有的电器设施必须做到人走断电,发热电 器设备必须断电冷却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条矿区及宿舍区未通过保卫部批准禁止存放、鸣放鞭炮。
第六十一条宿舍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二条仓库、木材加工区、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护区严 禁吸烟、使用火种或手机。加油站四周15 m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确因工作必须要,必须由单位防火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并制定相应的 防护措施,切实排除隐患后方可作业。
第六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从事焊接、烘烤、熬炼工作时应强化责 任心,严格执行所属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认真执行防火规章制 度。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来矿从事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取得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十安全疏散、指示设施管理
第六十五条安全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六十六条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指示 标志管理的责任部门,保卫部负责全矿各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指示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及影响疏散的障 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上锁或遮挡。
第六十八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污损、涂抹、遮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
〔二〕严禁私自改换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位置以及将标志牌挪作他 用。
〔三〕各单位应按要求每月对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安全指示标志 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新增场所使用前必须向保卫部申请配置相关消防安全指示标 志或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到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第六十九条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 位,具体负责消防器材的登记、检查,并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提交保 卫部审批。
第七十条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器材 台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 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修理保养时间、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一〕每日检查:
灭火器材责任人每日应当检查所属的灭火器材的外观、压力、有 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检 查处理状况应当在《消防检查记录》中具体记录。
〔二〕月〔季〕试验和检查:
1.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按时试验所属的消 防栓开关、护盖及水流压力等功能是否正常。
2.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按时检查所属的消 防水带、消防钩、消防桶等器材是否完好。
3.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做好消防栓、消防砂 的防冻工作。
第七十二条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一〕喷管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二〕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 检查后要重新灌装〕
〔三〕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四〕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显然腐 蚀应送专业部门修理,并进行耐压试验〕。
〔五〕铅封是否完号〔一经开放,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并做密 封试验,重新铅封〕。
〔六〕刚性连接式喷简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保 留,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车机构是否灵活。
〔七〕灭火器的合格证或检验标志是否完好。
第七十三条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地面,不得受到烈日 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振动。
〔二〕灭火器悬挂地点的环境温度为一 10〜55笆。
〔三〕灭火器设置地点应位置显然,便于取用,并且不影响安全 疏散;推车式灭火器与其保护对象之间的通道应畅通无阻。
〔四〕灭火器的配置型号要与场所相符。
〔五〕每处设置部位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七十四条 各类灭火器的使用要严格按灭火器使用说明进行操 作。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掉、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占据消防栓。火灾处置中临时挪用的灭火 器应及时重新配备。
第七十六条如因灭火使用灭火器材,事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向保 卫部门出具灭火器材使用原因、扑灭经过的制度面报告,以便重新更 换。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要爱护消防器材,对有意损坏、 无故使用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要对其单位和责 任人进行考核;消防器材损坏后要及时到保卫部改换,对丢失、损坏 后隐瞒不报者,要严正处理,并且承当一切责任。
第七+八条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与清洁,在日常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保卫部出具制度面报告,由保卫部核实批复 后予以改换。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配置的灭火器材到期后必须向保卫部提交制度 面申请,由保卫部协调为其改换。
第八十条灭火器材正常同意改换灭火剂年限为2年,使用年限 为:干粉灭火器井上9年,井下5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井上12年, 井下3年;1211灭火器井上9年,井下3年;消防阀门及水带〔包括 接和水枪〕井上为10年,井下为5年;消防桶、锹等其他消防器材 井上为10年,井下为5年。确有特别状况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由 保卫部现场查看核实后,确定正常改换年限。
第八十一条所有灭火器的检测年限均为1年。
十二安全防火检查管理
第八十二条为了强化安全防火工作,由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每 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要责令有关单 位马上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列入专业考核内容。
第八十三条单位防火负责人在企业组织大检查前和日常工作中, 要认真组织自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关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用临时 防范措施,强化管理并及时报告保卫部。
第八十四条安全防火检查逐级负责,明确责任执行岗位保班组, 班组保单位,单位保全矿;催促检查各单位、部位、各工种岗位认真 执行防火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保卫部是防火检查的负责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小组 成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应密切配合保卫部的各项消防管理工 作。
第八十六条防火检查每月组织展开1次,防火巡查要随时进行, 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检应当至少每隔2h —次。
第八十七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状况。
〔三〕消防水源状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状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 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状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状况。
〔七〕重点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八〕防火巡查展开状况。
〔九〕其他必须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 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五〕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及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 况。
〔六〕重点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第八十九条检查后,应及时提出存在的隐患和整改措施,并依 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隐患单位应马上按照指令实施整改。
第九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必 须事先向保卫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请示主管领导后,由保卫部负责申 报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对不 符合消防管理使用标准,存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后方可使用。
十三火警、火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九十一条火警管理:
〔一〕每个员工发现火险,都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报告矿调 度监控中心或保卫部。
〔二〕义务消防队员发现火情或听到火警信号,应迅速携带消防 工具赶赴现场,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施行灭火抢险工作。
〔三〕扑灭火灾后,肇事单位防火负责人应将火灾发生部位、原 因、扑救过程、使用灭火设备等综合状况向防火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九十二条扑灭火灾后,防火委员会成员、火场指挥部成员应 组织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查清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 训,教育全矿,引以为戒,改善灭火和防火工作。
第九十三条依据火灾事故的责任、后果与情节轻重,按企业的 治安保卫承包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奖励有功人员,并对 责任人和单位提出必要的处理看法,由防火委员会向矿部写出书面报 告。
十四消防安全奖惩
第九十四条奖惩办法:
〔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依据状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惩:
1.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使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 安全做出特别成绩者。
2.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 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推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特别者。
5. 积极参加消防宣扬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 成绩者。
6. 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特别表现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据状况给予责任人50〜5元罚款, 对责任单位按照专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1. 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使命,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 工作造成影响者;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2. 擅自挪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
者。
3. 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4. 重点岗位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5. 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6. 灭火器材台账、防火巡检、安全培训记录不完整者。
7. 灭火器材改换不及时者。
8. 违规使用电器设施没有造成重大危害者。
9.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较轻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据状况给予责任人1〜20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按照实物价值赔偿,对责任单位按照专业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
1. 未通过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 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 未通过同意动用电气焊及使用明火作业者。
4.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 丢失、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者。
6. 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 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 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
9. 违规使用不合格的煤气灶具者。
10. 违规使用“热得快〞、电褥子及其他违反用火用电安全行为者。
11. 违反规定私自存放、燃放烟花爆竹者。
12. 发生火灾临阵脱逃及隐瞒不报者。
13. 对查出的隐患拒不整改者。
14.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及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者。
第九十五条假设因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进行罚款者,除自行缴纳 罚款外,保卫部另对责任人进行同等数额考核。
第九十六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 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由保卫部负责实施、考核和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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