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检验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规范检验科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科室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后勤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回收、运送、转运以及医疗废物暂存处的清洁及消毒;检验科具体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存放以及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等分别收集并存放于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内。
四、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国家规定,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五、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它化学性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隔离的传染患者或者疑似传染患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
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使用有效的封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紧实、严密。包装物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增加一层包装。
九、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有警示标识,并系上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等。
十、后勤回收、运送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每天从检验科医疗废物存放地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存地点。在运送前,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存地点。
十一、医疗废物回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掌握必要的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能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情况时做出正确的紧急处理。
十二、医院感染管理科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医院感染管理科。
附件6: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一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
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甑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药物、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吟、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
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学生登记表
系
别:
专
业:
学
制:
姓
名:
填写日期
年月日
学生工作处制
姓
现名
名
曾用名
照
片
籍贝
家庭住
址
民族
现在家庭详细住址
是否华侨侨居何处
本人身体
健康状况
何时何地参加共产党和共青团
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
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
种奖励
或
处分
本人 学 历 及 社 会经 历
自何年何月起
至何年何月止
在何地、何校(或单位)学习(或任何职)
证明人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他们的姓名、年龄、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政治面貌,现在与本人的关系何如
自我鉴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评定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系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程度如何
本人工作
志愿
备注
院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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