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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劳作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劳作合同〔一〕
“N+1〞规则是提前解除劳作合同时离职补偿金的简单概括,《劳作合同法》中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劳作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加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两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N〞等于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这就是现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计算法则。
但是有的企业给员工灌输了错误的概念,即按“N+1〞进行补偿,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劳作合同法》规定了三种状况,即劳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种状况用人单位才可以采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作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作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作合同。除此之外,诸如非工伤医疗期内、孕期哺乳期、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等多种状况,都不适用“N+1〞规则,不能提前解除劳作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劳作合同〔二〕
〔员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与本单位〔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续订的______类型____期限的劳作合同,由于出现以下第____项情形,依据《_____公司劳作规章制度》第__条第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劳作合同。
〔一〕试用期间不符合选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单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订立劳作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九〕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作合同达成协议。
乙方在解除劳作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作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因出现本通知书〔一〕至〔六〕项所列情形解除劳作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作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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