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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我校经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以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学术水平要求
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发表论文要求
1.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2. 第一外国语(英语)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
3. 自然科学类(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大学名义发表(或拟录用,属拟录用情况须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1篇以上(含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各学院可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论文发表要求)。
社会科学类(法学、管理学等)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大学名义发表(或拟录用,属拟录用情况须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1篇以上(含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各学院可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论文发表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为保证学位论文水平,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请同行专家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学年。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三章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七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的撰写,并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应于第六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填写《XX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后,应在一周内组织专人按照本规范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结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的意见。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条各学院应在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的15天内,成立预答辩评审组,为学位申请人公开举行论文预答辩会。
1. 预答辩会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安排。
2. 预答辩评审组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并设1名组长主持预答辩工作。应该尽量让参加开题报告会的专家成为预答辩评审组成员。
3. 导师不得作为预答辩评审组成员,但必须参加预答辩会,以听取预答辩评审组的意见。
4. 预答辩会前10天左右,学位申请人必须将打印的学位
论文初稿以及开题报告书提交预答辩评审组成员审阅。
第十一条预答辩会的程序
1. 学位申请人详细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2. 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论文工作情况;
3. 预答辩评审组成员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写作规范性、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科研工作量以及学术水平等方面做出综合评议,并视需要与否提出论文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预答辩的结论及处理
预答辩评审组须明确作出预答辩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预答辩会结束后3日内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1. 对于预答辩合格的研究生,可以将学位论文正式定稿、付印,提交论文评阅和答辩。
2. 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在三个月至半年内进一步对学位论文作修改,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论文评阅和答辩,同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在正式答辩前一个月,应聘请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作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1.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2. 学校将对全部或部分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抽评,抽评论文由校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未被抽评的论文,论文评阅人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提出建议名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3. 论文评阅人应填写《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4.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或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材料要密封传递。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10天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
5.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2位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增聘的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至少提前3天张贴答辩公告。
第十五条答辩的组织与接待
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具体负责答辩的组织与接待,主要工作:
1. 负责联系落实答辩时间、地点,布置答辩会场,准备答辩会的茶水供应;
2. 安排已聘请的校外答辩委员的接送和食宿。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组成
1. 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并且应尽量聘请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1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同行专家担任;
2.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可请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和学位点协商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答辩秘书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但没有表决权。答辩秘书的工作职责如下:
1. 填写《XX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的“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审批表”,向校外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发聘书,并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
2. 至迟在答辩前10天收齐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书,复印、分发给答辩委员,并将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前一周通知学位申请人;
3. 协助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及其它答辩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的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一般应于每年4-5月或10-11月由各学院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由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1. 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介绍答辩程序。
2.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30分钟,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应急性答辩,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应立即回答;回答完毕再由下一位提问。硕士研究生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15分钟。
4. 答辩委员会或委托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回答相关问题。
5.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6. 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完成研究生培养环节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回避)。
7.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水平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讨论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讨论通过综合评语(须明确指出研究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创新和不足),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8. 复会,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回到会场,由答辩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9. 学位申请人向答辩委员会致谢。
10. 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结束。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一般每半天最多答辩5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
第二十三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按照规范进行论文装订,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送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按要求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及全文电子版。
第七章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四条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入院审与校审程序。
1.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本学院所有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印发),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XX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的相应栏目内,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及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分别于6月10日之前或12月10日之前送交校学位办。如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校审计划。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或12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全校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印发),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XX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的相应栏目内,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
6. 对通过答辩但院审或校审不合格的论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同时作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7.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8.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布,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之日。相关信息由校学位办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申请学位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 《XX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 硕士学位论文三本;
3.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套(原件);
4.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会议记录》一份(原件);
5.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一套(原
件);
6. 符合学校规定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或录用通知);
7.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8. 《XX大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9. 大一寸和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2张(填发证书用)。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未通过学位授予的人员同样需交上述材料。同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人员,其材料暂由学院保存,供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二十六条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中涉及的有关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的材料可在校园网下载。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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