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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完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制定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1.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
1.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6 检验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制定文件、系统配置框图、制定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1.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1.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1.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纳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1 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必须进行3 次以上读值。
1.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同意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3.1 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本规范第3.5.2 条的相关规定。
2 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 绝缘电阻检验: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 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 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 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3.2 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6.1、3.6.3 条的规定。
2 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制定与安装施工状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6.2 条的规定。
3 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制定文件的要求执行。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制定文件的要求执行。
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 对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制定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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