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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井下点火作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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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点火作业制度 一、井下允许点火作业的范围: 井下只有进风的主要硐室和风量大于20m3/S的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点火作业,点火作业前后10米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烧焊作业。矿总工程师每月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出允许烧焊的地点和范围,列表交有关施工单位和审批人员执行。 二、点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点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按照表格要求严格进行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 井下点火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 (一)点火单位提出申请,交通灭管理部部长或副部长签批。 (二)矿长或矿长委托的生产、生产准备或机电副矿长签批。 (三)总工程师签批(只有总工程师外出不在矿内,才能由安全主管负责人签批)。 (四)安监处正副处长或主任工程师签批。 点火票除施工单位留一份外,还要送安监、调度、通风部门各一份(需要救护队监护时送救护队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瓦斯工或救护队员)携带签批好的 点火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点火作业结束后交通灭管理部(救护队)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三、点火作业监护的规定: 井下进行点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一)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副队长或以上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点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二)点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三)指派专职瓦斯工到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点火票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点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点火作业。 (四)安监部门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点火作业的责任划分: (一)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关于点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清楚点火作业区域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签批或造成事故的, 追究签批人员责任。 (二)施工单位现场干部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保障各项操作符合有关规定,烧焊完毕后用水再次喷洒现场,与专职监护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并向调度室汇报。 (三)点火作业操作者负责检查点火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气瓶和管路的气密性,确保无泄露,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四)施工单位操作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操作者按工艺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同时,协助现场干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专职瓦斯工负责: ① 检查点火地点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② 规定的防尘、防火措施在现场是否落实,只有一切符合措施和有关规定时,才可以签字,允许作业;否则,严禁点火。 ③ 点火作业完毕后,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导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六)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点火作业的审批和各 项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 (七)调度室负责协调点火作业所需的设备、防火设施、灭火器材、施工的监护人员、设备的运输等项工作,负责记录点火前、点火后的现场汇报。 五、点火作业的其他补充规定: (一)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点火修理的设备、部件,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次数,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点火作业必须一事一签,不得谎签。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点火作业。 (三)对井下使用的氧气瓶及瓶装溶解乙焕的运输和存放等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四)井下点火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人员担任。现场作业必须持有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和经会签批准的点火作业申请单及点火作业安全措施。 (五)点火地点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点火作业地点前后10米内,必须清洗煤尘和清除易燃物。点火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还要在下方设遮拦火星的设施。皮带机巷点火作业,必须在作业下方设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六)应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充足的消防水源,有专人负责喷水,供水管路的三通阀门间距不大于50米,灭火胶管长度不小于30米,并备有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 (七)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点火作 业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八)点火作业地点附近要有连通调度室的通讯设备。所有点火作业地点,点火前必须先请示调度室,点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九)基建施工单位在生产矿井井下或地面井附近进行点火作业时,严格按照该矿井点火作业审批、监护等规定进行。 (十)点火现场的氧气、乙焕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7米,并分别距点火源必须大于10米。井下严禁储存乙焕、氧气瓶、施工时从井上运输,施工完毕后,当班立即升井。 (十一)地面井附近20范围内点火作业执行本规定。地面其它地点点火作业执行地面点火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之外严禁点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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