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招投标法、采购法、XX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年度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上报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制度。第三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5.单一来源采购。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学校
2、采购实行统领导、分项目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第六条采购年度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采购。第七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五)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3、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项目。(七)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招标中心,招标中心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主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第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二)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审定采购计划,批准采购合同。(四)聘请学校采购评标专家。(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招标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一)贯彻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二)(二)收集、审核各部门采购需求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三)(三)申报、审核采购清单,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执行。(四)(四)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五)(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六)(六)组织开标
5、评标、定标。(七)(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八)(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九)(九)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十)(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十一)(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十二)(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十三)(十三)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申请购置单位必须履行提出采购计划、拟定采购合同技术条款及参与验收等职责,必要时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参与采购活动。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三条收集采购需求信息,编制采购计划。(一)各处级单位在本年度9月底以前提出次年采购需求并
6、报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经过论证、预审后报财务处,作为次年财务预算的参考依据。(二)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时,须注明采购项目的用途。上年度已批准但未执行的计划(包括已完成采购程序,但仪器、设备未到位的),仍要列入本单位新年度的仪器、设备预算计划,注明是上年度已批准执行,按新年度预算列支。(三)采购需求应根据年度教学、科研或其他事业的发展需求和经费的保障能力编制。大型项目采购要委托学校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完整详实的可行性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执行。(四)年度采购需求采用统标准(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超过时限的原则
7、上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学校预算下达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部门上报的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院长办公会审批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增补计划。第十五条招标中心在每月25日至月底(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XX省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月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在下月15日审核、批复采购计划。招标中心根据其审批意见实施。任何情况下,各单位均不可擅自采购。第五章立项与审批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单位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提交书面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二)项目的时限要求。(三)项目的数量要求。(四)项目的预算金
8、额。第十七条立项报告由申请购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送呈招标中心;招标中心审核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增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补的,应提交书面增补报告。增补报告由申请购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报预算管理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呈报相应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六章采购方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适用本章各条款。第十九条学校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分散和集中的方式。采购方法可采取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
9、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形式。用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贷款人或者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分散采购是指小额度的零星采购,一般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使用单位向招标中心申报后按其批复组织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使用单位向招标中心申报,招标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采购。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是指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采购目录和部门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
10、购包括委托具有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项目使用单位编写合同技术条款,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移交招标中心。招标中心编写采购合同的商务条款并对合同进行整合,提交法律顾问审核后,将合同最终文本报招标中心负责人和使用单位(立项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使用单位(立项部门)负责人与中标单位签定。第二十三条学校采购组织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降低或提高采购的品牌、数量、质量和价格标准。第二十四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谈判采购形式:(一)招标时,投标人未达到三个或者没有合格标。(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三
11、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专利产品。(五)形式由招标中心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且价格弹性不大的仪器设备等,可以采取询价采购形式,由招标中心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六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全部或地区专营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
12、供的。(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申报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五)形式由招标中心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七章招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适用本章各条款。第二十七条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范围包括:基建工程、设备购置、图书资料、大宗物资、服务项目采购。第二十九条招标中心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名称、用途、数量
13、技术参数、报价方式、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式。(六)招标项目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交货期、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交货期、工期。第三十条针对标底的具体情况,主要采取排序法、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根据价格、质量、工期、信誉和售后服务等评标因素,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价、打分排序,然后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分值并确定中标单位,若同时出现两个中标单位,可采取最低投标报价法
14、确定中标单位。第三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在开标前答疑。第三十二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招标中心人员不得参与编制、管理标底工作。第三十三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八章对投标人的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适用本章各条款。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开进行。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不提前收取投标文件。开标由项目专家组选定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依据现场抽签顺序决定宣读顺序。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代表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投标单位必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才能评标。在评标的前一工作日,在纪监处的
16、监督下,由招标中心、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在评标当日方可公布评委名单并按名单逐一核对。评委成员对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评议,确定资格,并通过无记名投票当场确定中标单位。若中标单位中途变故,将按分值顺延,再次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标的监督、组织工作。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八条评标结果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方为有效。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给予感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
17、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单位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第五十条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和任何礼金礼品。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变更采购形式。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18、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待其确认后方可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验收第五十五条工程竣工、大型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应即时组织验收。第五十六条验收
19、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中心组织,纪监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按合同要求对已竣工的工程和执行完毕的大型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完毕,对验收资料及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小额零星设备、物品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第五十七条招标中心、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验收报告。第十一章采购监督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的采购监督,适用本章各条款。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纪监处、审计处、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行使监督权利,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投票。纪监处应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编写工作简报,向全校通报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