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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
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及分类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必须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同时应能确保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目前全路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中,85%为铁路罐车。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检察程序
为保证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应申请技术检察。
购置新造车、购置非新造车〔旧车过户〕、罐车变更介质、购置危货集装箱均必须要办理技术检察。
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检察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纳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制定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拟办理危险货物过轨运输的始发站或到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铁路局检察看法、申请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检察表》〔以下简称《自备货车检察表》,表格样式见表8-1;《危规》格式12〕一式四份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检察表》〔以下简称《自备罐车检察表》,表格样式见表8-2;《危规》格式13〕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货车检察表》或《自备罐车检察表》留存两份备案,另两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以及罐车变更介质的,必须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技术检察。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还必须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购置自备集装箱〔包括非新造〕必须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检察表》〔简称《自备箱检察表》,见《危规》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检察表》〔简称《罐式箱检察表》,见《危规》格式15〕,一式三份。申请技术检察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经核准后,一份留铁道部备案,一份留铁路局备案,一份交购置单位。
三、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应具备以下运营资格
1、《危货车安全合格证》
2、《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协议》〔《运输许可证》〕
3、车辆各项检修、检验符合要求
4、符合危险货物承运的其他要求
〔一〕气体类危险货物
1、确定是否超装、超载的条件
装车过程:空车检衡-确定同意充装量-装车-重车检衡〔得到罐车总重〕-确定空车重量〔检衡重量与自重的较小者〕-得到实装重量
必须确保: 实装重量同意充装量
假设 实装重量 -同意充装量>0,即超装。
上面得到的计算值就是超装重量。
2、气体类危险货物同意充装量的计算:
标记载重〔确保重量不超〕
计算充装量〔确保容积不超〕
计算充装量 = 罐车容积 介质重量充装系数
例:GY80装液化石油气
计算充装量 = 80.4 0.42 = 33.768 33.7 t
或取值为 3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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