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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销法规概念,汽车营销法规作用,课题一 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汽车营销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在干预或规范市场营销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汽车营销法规的概念,其主要包括汽车营销产品、汽车营销过程以及汽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它即有助国家对市场营销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又有助于企业健康运行、防范交易风险,并从本质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与汽车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汽车营销法规的概念,(,1,),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法,;,(,9,),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汽车营销法规一方面是市场主体相关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对汽车营销过程的规定,它为市场主体如何在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确立了行为的标准,发挥着行为的指引功能。,二、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1,指引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及社会财富的增长都是依靠各类经营者公平、独立、自主及合法的竞争机制。然而,往往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市场中弄虚作假、误导和欺诈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此,营销法规的制定对于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公正的经济关系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2.,保障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营销法规的实施,不但为企业营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也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为市场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二、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3.,营造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营销法规的制定对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规范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营销法规的制定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准确、高效的运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及时、准确、高效的经济联系。使得整个市场经济行为规范、高效、有序的进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动力。,二、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5.,促进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想一想:,请举例:在汽车营销过程中,有哪些是得益于汽车营销法规的作用?,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汽车营销法律关系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民,课题二 汽车营销法律关系,营销法律关系的主体,营销法律关系客体,营销法律关系内容,一、汽车营销法律关系概述,三大要素,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二、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条件,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程序,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想一想:,“,DEF,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被简称为“,DEF,有限公司”?反过来呢?,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条件,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设立程序,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四、合伙企业,1,、概念,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2,)具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四、合伙企业,2,)设立程序,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设立条件,(,1,)合伙人的组成,。,(,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3,)合伙协议要件,(,4,)出资要件方面,(,5,)名称要件方面,四、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四、合伙企业,2,)设立程序,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五、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身缠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五、个人独资企业,2.,设立条件,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四、合伙企业,3.,设立,程序,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六、公民(自然人),1.,概念,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3,)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六、公民(自然人),2.,个体工商户,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六、公民(自然人),2.,个体工商户,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一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农户,但它和以往的农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把农民家庭由生活单位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相结合的单位所产生的。在承包合同中,一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承包经营户,他们或者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是非,本组织的内部成员,但他们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六、公民(自然人),3.,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代理制度,债权制度,物,权制度,课题三 汽车营销相关法律制度,(,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替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之内进行;,(,4,)代理人在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一、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特征,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一、代理制度,2.,代理的种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无效代理是指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给被代理人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形式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代理制度,3.,无效代理,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债权是权力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享有者是债权人,义务承担者是债务人。,二、债权制度,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按照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债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等。,二、债权制度,1.,债权的分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2,)按照债的主体为标准,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二、债权制度,1.,债权的分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3,)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二、债权制度,1.,债权的分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4,)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二、债权制度,1.,债权的分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5,)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二、债权制度,1.,债权的分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合同发生,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2,)侵权行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二、债权制度,2.,债权的发生,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3,)不当得利,因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4,)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二、债权制度,2.,债权的发生,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债权主体更变,债权的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债权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1,)债权的转移。债权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合法转移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消灭,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亦称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债权制度,3.,债权的更变,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2,)债权内容的更变,指债的内容的更变。债的内容更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原债的存在为前提;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更变后的债的关系必须有效;三,必须是债的内容的更变;四,必须依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债权制度,3.,债权的更变,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债权的消灭,亦称债的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抵消,。,(,2,)清偿,。,(,3,)解除,。,(,4,)提存。,二、债权制度,4.,债权的消灭,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物权制度,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支配权,(,2,)绝对权,(,3,)财产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5,)排他性,(,6,)物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7,)物权具有优先权。,三、物权制度,1.,物权的特征,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物权制度,2.,物权的交付,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汽车营销法律关系的发生、更变和消灭,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课题四 汽车营销法律关系的保护,汽车营销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依据;,(,2,)有营销法律关系主体;,(,3,)有法律事实出现。,一、汽车营销法律关系的发生、更变和消灭,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根据营销法律事实是否与法律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将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行为是指以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可以是地震、洪水或台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战争、重大政策等社会现象。,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一、汽车营销法律关系的发生、更变和消灭,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侵权行为,即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二是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三是法律规定,即无过错推定责任或严格责任。,二、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法律确认的,在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是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包括: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二、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2.,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根据发生损害事实的情况和后果,,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二、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3.,法律责任的种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3.,法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国家审判机关给与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二、违反汽车营销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汽车营销法规概述,3.,法律责任的种类,1,产品质量法,商标法,2,项目二,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三包,课题一 产品质量法,1,)产品,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如下:,(,1,)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天然品)以及不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2,)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3,)不适用军工产品;,(,4,)不适用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5,)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等。,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和外观等特性的综合。,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及人们需要的变化,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目前产品质量问题大体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两大类,前者多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后者多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2.,产品质量法概述,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及由有关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消费者组织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体系或合同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和法律手段,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处罚和奖励的制定体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方式和方法等。,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包括下述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是一种系统的管理制定,有,5,方面,组成:,(,1,)产品质量检验制定,(,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定,(,3,)产品质量认证制定,(,4,)标准化管理制定,(,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定,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定,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生产者要保证以下几,方面:,(,1,)产品质量,(,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3,)正确的包装,三、生产者、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的标志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三、生产者、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禁止的行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生产者、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有以下,3,种,:,(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行政责任,(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种类,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责任是以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受害人损害为基础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四、产品质量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产品的质量缺陷一般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和不合理的因素。,(,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和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四、产品质量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3,)指标上的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4,)发展,上的缺陷,是指产品的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的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四、产品质量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除了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之外,还要求有客观上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不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坏和毁灭,而是指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例如,食品变质造成食用者中毒,冰箱漏电击伤使用者等。,四、产品质量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实施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才能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四、产品质量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1,)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四、产品质量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是指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够证明有法定的免责条件的存在而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具体如下。,(,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生产者只要证明其未将有关产品投入流通,即对非经商业渠道进入使用和消费领域的有关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如果证明造成损害结果的产品缺陷在离开其控制之前并不存在,则不负产品责任。但是,如果产品的缺陷是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因储运人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仍须承担责任。,(,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如果能证明在产品投入商业流通时,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未能发觉该产品的潜在危险,生产者对此种产品缺陷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4,)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如擅自改变产品的结构和性能等,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负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造成的,即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过错,则可视其责任的大小而相应减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形式,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产品瑕疵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3,)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的产品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等。,四、产品质量责任,5.,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以责令纠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另外,,产品质量法,第,65 68,条规定了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四、产品质量责任,5.,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类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各项义务构成犯罪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5.,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五、产品召回制度,1.,召回制度的含义,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五、产品召回制度,1.,召回制度的含义,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自我认证,产品生产出来后,生产企业自己认为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就可以销售,不需要得到政府的生产批准,也不需要政府去做实验,检查其是否符合法规。,五、产品召回制度,2.,召回制度的形式,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形式认证,我国比较适合实施形式认证制度,即企业在产品投产以前,先要拿,个产品做实验,由政府验收批准后,才可以进行生产。政府对已投产的产品进行一致性的监控,保证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五、产品召回制度,2.,召回制度的形式,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美国,2,)法国,3,)日本,4,)韩国,五、产品召回制度,3.,国外汽车召回制度的实行,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国内有关专家成立课题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借鉴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分析我国现实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3,月,15,日出台。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五、产品召回制度,4.,我国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我国召回制度的意义,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多达,10.5,万人,其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约占,7%,10%,。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五、产品召回制度,5.,我国召回制度的意义、范围、分类和管理,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我国召回制度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五、产品召回制度,5.,我国召回制度的意义、范围、分类和管理,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3,)我国召回制度的分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1,)主动,召回,(,2,)指令召回,五、产品召回制度,5.,我国召回制度的意义、范围、分类和管理,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4,)我国召回制度的管理,五、产品召回制度,5.,我国召回制度的意义、范围、分类和管理,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主信息(如车主姓名、通讯地址、所购汽车的,VIN,等)的有关记录档案,。,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五、产品召回制度,6.,制造商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明示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的缺陷。,五、产品召回制度,6.,制造商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包括汽车使用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五、产品召回制度,6.,制造商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1,)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的原则,(,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3,)拒不召回的法律责任,(,1,)隐瞒缺陷责任。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2,)生产者配合调查责任。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3,)启动召回责任。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未通知相关经营者和用户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实施报告立即组织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4,)提交召回报告责任。生产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的,或者未按本条例要求提供召回进展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5,)责令召回。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6,)信息备案责任。生产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规定信息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产品召回制度,7.,我国召回制度的实施,项目二,汽车营销产品法规基础,(,7,)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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