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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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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纺织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 术语、定义 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2.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4高处作业:公司内一切超过 米的登高作业。 2.5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3. 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职责 安全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及考核工作。 3.2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3. 2.1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管理内容及方法 4.1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 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4. 1. 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 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 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 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 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 5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检查与考核 5. 1检查 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协助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作业证落实的检查。 5.2考核 5. 2.1凡未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安全办公室将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 2.2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 元罚款。 6. 报告和记录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6.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6. 3临时用电作业证 纺织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履行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团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人员要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及检查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2责任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对生产车间进行监督。 3劳动保护检查委员会人员要求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公司工会提名,报上级领导备案。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3.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人,副主任委员 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部门,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3.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5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4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及检查制度 4.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单位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4.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单位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4.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4.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10督促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各部门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4.11各部门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5考核 5.1工会和单位行政领导组织对工会检查委员会的全面审查和考核。 5. 2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查委员由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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