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煤气系统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XX所属各生产单位、处(室)和各相关部门。
2、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总则
3.1本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吉林省安监局下发的《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5,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
3.2公司厂区范围内的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检修、事故处理等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3.3煤气生产和使用的单位,日常煤气安全管理由各单位有安全职责的工程师或职能科室负责
4、煤气安全管理
4.1设计、施工、验收
4.1.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设计审查必须有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参加。
4.1.2煤气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1.3新建、改建的煤气设施在投运前,必须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验收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资料完整地归档保存。应由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GB6222-2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严密性试验或强度试验以及试车运行等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签字,不得擅自竣工投产。验收小组中必须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提前制定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4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4.1.5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由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工业煤气安全规程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做到工艺合理,安全可靠,对于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6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
4.1.7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安全规定标准的,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1.8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4.1.9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或煤气设备均应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4.1.10煤气管道、设备及其附属装置须经检查和气密性试验合格,才能投产。
4.2区域管理
4.2.1各单位煤气设施的管理区域,指从煤气主管道入户的头道阀(盲板阀或闸阀)算起,入法兰一侧为动力厂管理,出法兰一侧为各用户(使用单位)管理。
4.2.2煤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5)及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4.2.3各单位应规范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竣工图等资料完整归档,同时应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及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如果技术资料、检修和运行的记录档案需外借还应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重要的技术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4.2.4凡煤气生产、使用、管理单位,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技工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煤气操作岗位、管理及指挥部门,要有良好的通讯设备,确保信息畅通。
4.2.5煤气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严禁带病上岗。进入岗位必须按规定标准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6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及以上平台、转炉炉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如:焦化厂化工区、煤气加压站、气柜区、转炉煤气回收站、炼铁厂热风炉煤气净化区、地沟等危险区域)应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未安装CO监测装置的煤气岗位应由煤气救护站定期进行检测。
4.2.7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4.2.8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室内作业(煤气站、所)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的CO含量不超过24PPm(30mg/m3)。
4.2.9严禁在煤气区域内煤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严禁将生活下水与煤气设备系统的下水管道连接。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休息或逗留;严禁穿带钉子鞋进入煤气区域,煤气区域内严禁动火,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车辆进入煤气区域。外来人员严禁进入煤气岗位(区域),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有关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由岗位值班人员做为安全向导,同时执行严格的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4.2.10各单位在各自的煤气区域中检修或检修有涉及到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应按本规定当中的“煤气设施检修管理”细则执行。
4.2.11各单位应对各自煤气区域内的各种主要煤气设备、阀门、排水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以及悬挂煤气管道标识,特殊部位应做好安全警示标记。
4.2.12煤气设备必须按规定标准着色,危险部位、煤气泄漏部位、必须挂安全警示牌,必要时,要在泄露区域设置警戒绳。
4.2.1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必要时由煤气救护站负责监护。
4.2.14煤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定期作接地电阻测定,其电阻值不大于10Q。
4.2.15必须定期对各类阀门进行动作试验,确保其灵活、可靠、安全。
4.3岗位运行检查
4.3.1岗位运行检查应依据各单位制定的煤气岗位运行检查标准执行。
4.3.2岗位运行检查当中发现的煤气设备缺陷问题和隐患问题应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的汇报给上级管理部门,及时的处理,以防止事态的扩大、事故升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4.3.3岗位运行检查应执行“点检制”,在保证煤气设施正常运行外,对重点的部位及设施进行按时点检、按值移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以确保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4.3.4进行岗位运行检查的人员应在两人以上,禁止动火和吸烟及穿钉鞋,并携带便携式CO报警仪时刻监视CO浓度,确保人身安全。
4.4专业检查
4.4.1专业检查分两级:公司级专业煤气安全检查;厂级专业煤气安全检查。
4.4.2公司级专业煤气安全检查由XX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对各二级单位的煤气设施进行专业检查。
4.4.3机械动力处负责组织对煤气设备设施的大、中、小修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动力管网进行专业检查。
4.4.4工程处负责组织对煤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及施工现场的专业检查。
4.4.5保卫处负责组织煤气设备设施防火防爆、要害岗位管理等方面进行专业检查。
4.4.6专业检查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进行指导,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专业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业安全检查。各部门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4.4.7厂级专业煤气安全检查由各二级生产单位成立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综合管理专业煤气安全检查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专业组职责范围及检查内容,并编制专业安全检查表。各专业安全检查组在厂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开展专业检查,检查后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厂安委会(上报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等),并提交考核建议。各专业检查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检查。厂安委会定期对专业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5、煤气设施检修
5.1煤气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煤气设备、设施检修时,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
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5.2负责检修施工的外协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外协施工单位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参加检修、劳务外协等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交底,二人以上协同作业并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5.3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5.4凡计划在设备上进行带煤气(包括带残余煤气)危险作业时,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5带煤气危险作业时,设备单位应提前三天向煤气救护站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工作。设备单位负责煤气作业人员(含外协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督导煤气作业人员落实煤气救护站提出的安全措施,如作业现场配置一氧化碳检测仪、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等方可作业。必要时,可以申请煤气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5.6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或煤气发生设施附近(如焦化化工区、炼铁热风炉、净化区、加压站区、气柜区、转炉煤气回收站、炼钢炉前、煤气回收、风机室等部位)施工及检修作业,必须由施工或检修负责单位提前到煤气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办理工作票,同时通知煤气救护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煤气设施管理单位和煤气救护站派专人负责监护。
5.7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将残余气体置换合格(CO浓度小于24PPm、O2浓度大于20.5%)。检修或长期停用的煤气设备,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保持设备内自然通风。
5.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彻底切断煤气来源,进行通风置换,应取样进行一氧化碳、氧气含量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进塔(器)或动火前30分钟。作业中应根据情况经常进行测定。当空气中CO浓度小于24PPm时可连续工作;24〜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40〜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80〜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大于160PPm时,禁止入内工作。当作业人员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防止煤气中毒、窒息。如需动火,必须事先将沉积物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使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5.9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执行《XX股份公司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许可证》,并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人员同意、煤气救护站人员测定合格并由安全、防火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5.10动火前必须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合格(小于24PPm),并备好消防器材。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5.11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需保持正压,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只准电焊、不准气焊,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发现异常停止动火。
5.12在焦炉煤气或焦炉煤气与其它气体混合的停役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应带微压氮气或蒸汽进行。
5.13打开焦炉煤气设备(加压机、各种塔、器等)或管道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硫化物、磷化物等自燃。
5.14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5.15在煤气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上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需要动力厂配合停气时,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到动力厂动力调度室办理煤气作业票,同时通知煤气救护站做准备。不需要动力厂配合停气的,各单位管理的设备检修到本单位机动或安全部门办理作业票,无作业票不得作业。
5.1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煤气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试漏工作,不合格不能投运。
5.17煤气设备的开、停,生产单位必须与动力厂动力调度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18停煤气后,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氮气或蒸汽置换残余煤气,经分析一氧化碳浓度小于24PPm为合格。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或蒸汽,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5.19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20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5.21送煤气前,应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P的高温物质。
5.22对设施内部必须利用氮气、蒸汽等惰性气体进行置换空气作业,测定氧气浓度小于1%为合格。引入煤气后必须进行爆发试验且连续三次试验合格为止。
5.23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5.24煤气送入后,应对送气管道沿线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将所有附属设施投入运行,方可正式使用。
5.25煤气放散(包括事故放散、过剩放散、吹扫放散)的操作,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时,煤气对周围环境及作业人员的影响,必要时在放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煤气过剩进行放散时,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6、煤气安全培训教育
6.1凡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点检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岗位技术操作培训、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煤气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6.2各单位应设立煤气作业人员台帐,对于新上岗的人员必须报安环处备案。
6.3各单位每两年必须组织对非煤气工种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组织煤气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考试。提高人员对煤气危害的认识,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
6.4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以及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制度。
6.5煤气作业人员的技术、操作培训,由煤气安全主管单位组织进行。
7、煤气管道7.1煤气管道一般规定
7.1.1煤气管道应按要求的坡度进行铺设,每个固定支架上至少应有一个支点将管道与管托焊死。
7.1.2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7.1.3煤气管道需设置补偿器。
7.1.4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7.1.5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7.1.6煤气管道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1.7煤气管道因大气温度与煤气温度变化而发生伸缩,除转炉煤气温度差可采取75P以外,其它各种煤气温度差采取55°C。
7.1.8进入厂房的煤气管道入阀前后,应各设煤气放散管。放散管阀前应设取样管。
7.1.9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各种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煤气介质种类、煤气管道公称直径的标识。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7.1.10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应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
7.1.12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7.1.13烧嘴阀闸门前需设有取样管,并且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的开关标志,烧嘴阀前有放水放气头。
7.1.14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阀门应严密、灵活、无泄漏。
7.1.15煤气管道未端必须安装放散管,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并远离火源及人员作业区域。
7.1.16煤气管道置换所需的蒸汽或氮气连接点,只有在进行气体置换时方可接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加装盲板(确认盲板质量合格)。
7.1.17煤气管道严禁负压运行,用户端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当管网运行压力低于15Pa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当管网运行压力出现低于50Pa时,必须重新进行置换合格,方可引入煤气运行。。
7.1.18严禁将煤气管网、支架和设施基础用作起重支撑,严禁将电缆、电线搭设在煤气管线上。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7.1.19煤气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14mm,应设置加固筋。
7.1.20架空煤气管道上的阀门、流量孔板、压力计等位置,应设操作检修平台。排水器下降管上的第一个阀门处应设操作平台及梯子。
7.2煤气管道切断装置
7.2.1水封加闸阀可视为可靠切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mm。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U型给水封和止回阀。煤气管道直径较大的水封,可就地设泵给水,水封应在5〜15分钟内注满。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排污阀。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取样管。
7.2.2水封、蝶阀、闸阀并非可靠的煤气切断装置。因此,若要切断煤气,必须采取煤气盲板阀(眼镜阀或插板)、人工盲板等。
7.2.3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尺寸应与法兰有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7.2.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7.3煤气管道给、排水设施
7.3.1煤气管道直管段一般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250m。
7.3.2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mm。高压高炉从过剩煤气放散管算起3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的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mm。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7.3.3高炉及转炉煤气排水器排出的冷凝水可直接排入雨排水管道。焦炉煤气及含酚、氯等超标污染物的煤气冷凝水不准直排,应收积在集水池内,定期运送指定地点处理。
7.3.4煤气水封及管道上的排水器,排水管应有坡度,防止堵塞。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
7.3.5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排污阀,每只排水器均应设试验阀,排水管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7.3.6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要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7.3.7煤气管道设施上的排水器应始终保持满流,发现缺水应及时补充。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压力过高击穿水封,逸散煤气造成事故。煤气压力过高时,应临时改为手动操作。夏季要防止水份挥发,确保水封有效高度,冬季应做好保温,防止冻害。排水器高度:室外排水器有效高度等于计算压力加0.5m;室内排水器有效高度等于计算压力加1m。
8、煤气事故的处理
8.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煤气大量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动力厂动力调度、安环处、生产处,并同时启动相应的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由调度指令煤气防护人员协助处理。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疗急救中心;着火事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电话119)。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章冒险抢救而扩大事故。
8.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8.3动力厂管辖的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由动力厂动力调度组织处理;特殊情况下,应与公司总调度协商后,再下达事故处理指令,力争损失最小。各厂发生煤气系统事故时,由本单位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动力调度及安环处、生产处报告事故处理的情况。
8.4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警戒区域和布置警戒人员,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
8.5因事故处理需要煤气放散或点火燃烧时,必须确定放散点周边环境的安全,在下风侧一定范围内进行一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要时设人警戒。
8.6事故原因未查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送煤气。
9、附则
9.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本规定有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5冲突或不完善之处,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5的规定执行。
9.3本规定由安环处负责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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