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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搬运管理制度
一、目的
铁路委为了强化外装卸工作的管理,提升装卸效率,质量优良地 完成运输装卸任务,特制订本制度。凡铁路委外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 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在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 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应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铁路装卸 能力不够时,可委托路外单位承当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下同〕.
三、委外装卸队指受铁路委托承当站内装卸作业的路外装卸组织, 委外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参加委外装卸的人员简称委外人员, 下同〕。
四、车站组织委外装卸时,须提出计划,递交分局装却管理部门 审定,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车站与委外装卸的承办单位签订 合同。合同期限是一至五年。合同中应包括承包内容、责任范围以及 双方认为必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 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在车站进行装卸作业。
铁路会发给签订合同的委外人员“委外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 局制订〕,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对新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委外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主要是政治表现好,有一定文化, 身体健康,能胜任装卸工作。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指县以上交通 部门所直接领导的专业装卸搬运组织,下同〕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当
地劳作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委外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依据 作业必须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七、铁路部门应强化对委外装卸的领导。各级装卸管理部门应健 全机构,执行专业管理,按委外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委外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外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外装卸 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使命, 常常检查委外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状况,对违反国家 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 予以处理。
八、有委外装卸的车站应由铁路及委外装卸〔承办单位〕的有关 人员组成委外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执行民主管理。 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1. 落实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外人员进行 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2. 指导委外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 行状况,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3. 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作比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 结经验。
4. 审核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外人员的 生产、活动条件,关怀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
负责〕。
5. 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九、 铁路对在车站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委外装卸组织执行“五统一〞管 理。所谓的五统一有以下五点:
1. 统一管理
委外人员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管理,须服从铁路的调配与指挥, 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2. 统一派班
委外人员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派班。
3. 统一费率
委外人员应按铁路现行费率执行,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升收费 标准。
4. 统一收费
委外装卸作业费,由铁路按规定的费率以专用收据〔格式由各局 自定〕核收,任何装卸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5. 统一清算
铁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
铁路装卸部门对违反“五统一〞的组织和个人,铁路装卸部门有 权进行批评教育,停止其作业,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十、铁路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5—10%的管理费。提取管 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局制订。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 铁路为委外装卸队添置专用工具、简易机械和安全防护设备。
2. 铁路为委外装卸修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3. 铁路表彰先进、劳作比赛等活动、奖励费用。4.铁路添置有关 文件、表报、票据和资料。
5. 铁路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与会人员的误工补助及 差旅费等。
6. 铁路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及办公费。
管理费是指铁路管理委外装卸的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 用、借用和扩展使用范围。
管理费经各级装卸部门批准后使用。路局每年要对管理费的收、 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超出使用范围,应马上改正,并向上级主 管部门汇报处理状况。
十一、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铁路集体单位〔包括家属〕, 生产上须严格服从铁路装卸部门的领导,执行“五统一〞管理。财务 单独核算,缴纳管理费。集体企业管理部门与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应就 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划定责任范围,并严格履行。
十二、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留10%作为生产费〔地方专业装 卸搬运队伍提留自定〕。生产费由委外装卸队自管、自用,用于购置 劳作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 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委外装卸队用水、电、 燃料,纳进车站计划,其费用自行负担,铁路在结算时清算核收。委 外装卸队应不断改善委外装卸队员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开发社会 劳作保险。
十三、依据铁路集装化运输的必须要,委外装卸可在分局统一规划 范围内因地制宜发展装卸机械。
十四、委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必须劳保费用 以及粮等,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委外装卸由于自身造成的各类 事故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铁路赔偿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运事故以 后,应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核收。
十五、如车站不具备医疗条件,在委外人员受伤或生病时,可介 绍到四周的铁路医院自费医疗。
十六、委外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作,为确保委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除管理费外,铁路部门不另提取费用。委外 装卸队除上述费用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金外,原则上不再缴纳其他费 用。
十七、分局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依据各站作业状况,调动委外人 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 除外〕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确保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必须的 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十八、委外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当“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 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车站〔货场〕等比赛奖励待遇〔费用 由管理费中列支〕。铁路如发现偷盗或破坏“路风〞行为,除让当事 人负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十九、铁路强化委外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外装卸管理部门要 定期汇总资料,各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向管理部门提报上年度的“铁路
委外装卸工作年报表〞。
二十、依据国家关于交通、铁路部门装卸用工制度的改革要求, 今后铁路车站内货物、行包的装卸作业,除路内全民装卸队伍和劳作 部门批准的合同工、农民替换工外,委外装卸要逐步采用承包工的形 式,但规模要严格控制,对现有其他用工形式不再发展。
二十一、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运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治订实施细则, 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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