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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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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祸患,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建立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协助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 (八)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拟定二级单位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四)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校内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保管责任状》,明确保管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畅通; (六)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建并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九)定期向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和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等活动时,要在合同(协议)中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由学校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并规定其必须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学校保卫处统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 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约定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所需消防经费由合同(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分别承担。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划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保卫处统组织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下列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属于学校严管范围: (一)学生宿舍(公寓)楼、办公楼、教学楼、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饭店)、体育场(馆)、医院、大学生活动中心 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等; (三)变电站、仓库、配电房;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并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设施经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保卫处组织的巡查、学校及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涉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明确指出隐患部位、性质、整改要求、期限等,责任单位签署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应尽快根据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有效防止隐患酿成祸患。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保卫处建立消防档案外,涉及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都要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练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材料。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及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 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关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关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职务职称晋级资格。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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