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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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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分厂。 3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职责与分工 4.1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各部门、分厂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2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一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3动火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 行有关动火作业的直接管理工作。 4.4作业项目负责人(设备检修技术员)应制定、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5由动火区域的主管部门办理检修工作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6申请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7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8监护人(动火区域的管理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9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在核对各项内容已落实、审批手续已完备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4.10安全员监督检查动火程序的执行情况。 4.11《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动火作业区域主管负责人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监护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厂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 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动火作业项目 产生明火的作业:电焊、气焊、气割、氩弧焊、喷灯等。 产生火花的作业:钢铁工具的敲打、砂轮打磨(切割)、凿打水泥结构等。 产生高温的作业:电烙铁、高温熔融物等。 5.2动火作业分类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装置(聚合、中和)、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使用易燃有毒气体测定仪测试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 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可燃气体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分析设备内的氧含量,如超过0.5%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可燃气体带压不置换动火,设备内必须保证不会形成负压,其最低压力不小于980.665Pa,最高压力不得超过 L 5691Mpa。 在易燃气体、液体、受限空间动火作业时,要求进行不间断分析。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时,要求每间隔1小时 分析一次,如果装置处于全面停车状态时,置换完毕后在动火前分析一次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安全主管有权明确要求提高分析频次。 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焕气瓶间的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两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10米以上。 5.4动火作业程序及安全要求 生产装置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受限空间、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办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便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 动火审核/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次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作业人员不得扩大动火范围。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和有效隔离。作业人员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点周围可燃物质。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 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进行动火,一律禁止。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新上岗作业。 高处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要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地沟、阴井等要加盖,同时需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花四溅,当动火点下面有电缆,要对电缆进行遮盖。 分析取样时间到动火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半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结果填入原来的存根和作业许可证上。分析取样后任何人不得改变设备内部状态,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设备技术员)制定,并督促完成。审查人员在签字前必须到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由生产部工艺技术员和设备技术员共同制定好该项目的安全作业方案,审查人员在签字前必须审查此方案。 遇到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由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如评估 后认为可以动火,则在会上讨论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由动火区域负责人指定本部门人员担任,监护 人员必须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知识,并在现场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于违章、违规作业,监护人员有责任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在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项目负责人要提前通知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工艺人员不得排放任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而危及动火作业人员,当生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当班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进行气焊作业时,气瓶必须配用合格的专用减压器,乙焕气瓶要有专用的回火防火器。 气瓶要有防震圈,不用时戴好瓶帽,要避免气瓶受太阳暴晒或靠近高温。 乙焕气瓶要求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止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氧气瓶严防接触油类,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5.5动火审批及动火证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生产作业部门领导审批。 5.5.2 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部领导审查,安全员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生产部领导审查,安全员复 审后报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各级审批人员因出差或其它原因不在公司内部的应书面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均为8小时,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动火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安全员存档(白)、第二联监护人持有(蓝)、第三联动火人持有(黄)。 《动火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6处罚 6.1公司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一律要办理动火证、有专人监护,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6.2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后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3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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