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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联贷业务合作协议
投联贷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投资机构〕: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 :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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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 :
为落实科技型企业投联贷业务,便于双方及时、有效进行合作,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执行“协同联动、风险隔离〞的合作原则。
第二条选择标准
一、满足甲方投资标准及乙方对授信企业的基本准入标准。
二、企业研发和经营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范围,主要有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企业〔高增长、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新经济、新乡村、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或在细分领域领先的优质传统行业企业。
三、主营业务清楚,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具有合格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信用记录合格。
四、企业拟进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或境外资本市场。
五、经甲方及乙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标准。
第三条合作模式
依据投资资金注入先后不同,分为投前贷后、贷前投后两种模式:
一、投前贷后模式
指乙方对科技型企业在信贷投放前,甲方已与其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已实际注资入股,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二、贷前投后模式
指甲方已与科技型企业达成投资意向,但资金尚未注入。乙方先行投放信贷,外部股权资金注入须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完成。
以上模式具体担保措施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依据企业实际状况可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及配偶提供个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信息交流机制
一、甲方与目标企业通过投资立项检察后,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落实专人对该项目进行调查。
二、假设甲方对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审批,应将拟增资入股金额和时间等具体事项发送给乙方;假设甲方与企业已签订正式股权投资合同,并已实际完成注资入股,应将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资金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发送给乙方,乙方落实专人对上述项目进行调查。
三、乙方利用辖内机构渠道和客户资源众多的优势,向甲方推举具有成长性、有股权融资必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专人对接该项目。
四、双方定期约按时间,召开业务交流会,围绕投联贷业务合作、相关企业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资金实际用途及产品市场前景、股权注资完成状况、商讨后续风险防范措施、新一轮资金入股状况等,争取共同防范风险,实现共赢。
第五条甲方指定部门,乙方指定部门作为投联贷业务合作具体联系部门,负责双方合作事项对接。
第六条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及子公司、乙方及辖内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协议暂定有效期限为两年,双方如有异议,可在共同商榷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修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两年。
第八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不构成甲乙双方具体合作业务项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双方业务合作上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另行签订的专项业务合同予以约定。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生效的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乙方:XX银行股份XX分行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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