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资料能及时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提高会计档案的查阅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会计档案主要是指存放在财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3职责
3.1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由财务部部长指定,由财务部会计兼任。
3.2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财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管理规定,保守机密;负责收集、整理、装订、保管会计档案;负责对会计档案借阅、归还的登记工作;负责各种内部档案规章制度的拟定;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财务部内部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归档,档案人员在做好归档工作的同时,做好考核工作。
3.3财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公司情报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
3.4对不配合档案人员执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提供会计档案,对相关会计人员有权问责。
3.5公司情档部门负责对财务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4会计档案管理
4.1装订、归档: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次月20号之前对上月的记帐凭
证负责整理、装订完毕,并按凭证顺序放入档案柜内。
会计帐簿: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次年3月20日之前对上年度的会计帐簿负责组织打印并装订成册。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4.2调阅
财务部会计人员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进出档案室。外借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财务部以外的人员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财务部领导批准,且有相关的会计人员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4.3保管期限
财务部保管的会计档案是指财务部近3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核算材料。超过3年的会计档案财务部将移交公司情档室保管。
4.4 移交和销毁
超过3年的会计档案,财务部将移交公司情档室保管。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部门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会计档案销毁时由财务和公司情报档案室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5问责
5.1.财务主管领导对财务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财务部部门领导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奖罚,对不配合档案人员执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提供会计档案,对相关会计人员有权问责。
6解释权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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