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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教材全套课件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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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税法绪论,第一节税收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税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四节税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税收的本质与特征,一、税收的本质,1.“,公需说”,/,国家分配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方学派的奥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国的波丹。,公需说从国家职能出发,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费用支出,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但该学说仅仅强调国家需要的一方面似乎说服力仍显不足。,2.“,交换说”,/,买卖交易说,/,均等说,/,利益说,/,代价说。始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初期,由于国家契约主义发展而逐渐形成。该学说首先由卢梭提出,后由重农学派所提倡,自亚当,斯密以后成为英国传统学派的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栖聂和法国的巴斯德。,交换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财产支持,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税收体现的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但该说仍然只能保证在整体上的合理性,即纳税人整体和国家之间存在交换关系,在具体的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则不一定存在这种交换关系。,3.“,价格说”,/,新利益说。代表人物有维克塞尔、格伦采尔和林大尔。,该说认为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该说实证色彩较浓,在具体计算税额的时候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我们很难衡量每个人私人需要的大小以及所应当支付价款的多少。,4.,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我们认为,税收是人们为了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对价。,公共产品对价说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了上述各种学说的合理成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各种学说的弊端。,二、税收的特征,(一)税收的经济特征,1.,国家主体性。,2.,政权依赖性。,3.,财政收入性。,4.,强制性,/,单方意志性。,5.,非罚性。,6.,无偿性。,7.,固定性。,(二)税收的法律特征,1.,法律保留性。指人民依且仅依法律所定的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限等项内容而负纳税义务。,2.,税收要素法定性。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必须由狭义的法律加以规定。,3.,税收要素的明确性。要求法律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不能出现明显的漏洞和歧义。,4.,征收程序合法性。指征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税款的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返回,第二节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税法的概念,1.,狭义与广义的税法。,从狭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狭义的税法仅有三部,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广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承认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法的调整对象。指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税收关系。,本书认为,税收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经济分配关系;二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程序关系。,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对象,税法是税收的形式和存在依据。,二、税法的特征,1.,税法的确定性:特别强调税收法定。,2.,财产权单方转移性:形式特征。,3.,权利义务对等性。在抽象的层面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税收宪法关系;在具体的层面,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纳关系上。,返回,第三节税法的地位与体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部门关系,以及其独立性问题。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应由产业法、财政法、金融法和市场法构成。税法应该是财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否认税法的相对独立性。,税法是当代社会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税法是当代国家的动力之法;,税法是调整政府与公民基本关系的法律部门;,税法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税法的体系,税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税法进行分类,并由此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整体。,(一)按照税法的功能划分,1.,实体税法,/,税种法。指从事实上规定税收当事人权利(力)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程序税法。指为保证税收当事人权利(力)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税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程序税法具体包括实体程序法和诉讼程序法。,(二)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划分,1.,流转税法(商品及劳务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4.,行为及目的税法。,(三)按照税负是否转嫁划分,1.,间接税法。,2.,直接税法。,(四)按照税法适用主体划分,1.,国内税法。,2.,涉外税法。,3.,国际税法。,返回,第四节税法的渊源与效力,一、税法的渊源,1.,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税收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3.,税收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渊源中的大部分来自税收行政法规。,4.,税收部门规章。,5.,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税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法律解释。就税法而言,它的解释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7.WTO,原则和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8.,税法法理。,二、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一)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1.,税法的域内效力:一国税法效力及于该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主权领域以外无效。就我国的现行税法而言,因税法效力层次的不同,税法的域内效力分为全国性税法和地方性税法。,2.,税法的域外效力:指税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我国税法采用有条件的域外效力原则。除所得税法以外,其他税法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二)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的有效期间。,1.,税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自税法颁布之日起生效;,税法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而在规定的时间开始生效。,2.,税法的终止形式分为明示终止和默示终止。,明示终止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客观终止;,有效期届满;,规定终止。,默示终止指已生效的新税法与旧税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虽然新税法或立法机关没有明确废止旧税法,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税法与新税法冲突的部分自然废止。,3.,税法的溯及力,/,税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税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关于法的溯及力,当代国家一般遵循两个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利追溯”的原则。在税法中,有利追溯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三)税法的对人效力,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国税法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实际上是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列三原则:,1.,属地原则。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其收入来源于本国领土,该国就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2.,属人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该国都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对非居民该国只能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税收管辖权。换言之,即居民对国家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则只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基本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2,)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控制地标准;,住所地标准。,3.,折中原则。指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该原则。即在属地原则中采取诸多不同的标准,或在属人原则中采取了两个以上的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扩大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管辖的纳税人范围。,由于各国均采取多种原则来扩大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必然使各国税收管辖权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和重叠,这些冲突和重叠需要通过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或条约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所得税领域。,返回,第二章税法的结构,第一节税法构成要素,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各国税收立法,第一节税法构成要素,一、税法构成要素的概念,税法构成要素,指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即与每个独立税种相对应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共同涉及的内容。,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一)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法权利并承担税法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税法要素中的首要要素。,纳税人有别于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两者共同构成纳税主体。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通常是具体掌握纳税人收入的主体。扣缴义务人不是税法构成要素。,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在间接税中纳税人往往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客体或对象。,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三)税目,税目,/,课税品目,是指税法对征税对象进行分门别类后确定的具体项目。,各国税法对税目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列举法和概括法。为使征收项目清楚明了又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大部分税种的税目都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来设计。,(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计税金额。指以征税对象的货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目前,多数国家的大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以货币计量的金额确定的。,计税数量。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计量标准根据征税对象的特点确定。,(五)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1.,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均适用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按照同一对象税率比例的不同,可以将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相应逐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财产进行征税或对所得进行征税。累进税率按照累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包括:,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根据纳税人名义上所负担税率和实际上所负担税率的不同,税率还可以分为:,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六)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从生产制造到消费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不同税种的纳税环节是不同的。,(七)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征税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的,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界限。,纳税申报期限是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纳税期限是计算纳税义务的期限,申报期限则是申报与缴纳税款的期限。,(八)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情况下,税收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住所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在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可以是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九)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根据国家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的优惠。,1.,减税与免税:,法定减免税。,特案减免税。,临时减免锐。,2.,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3.,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从征税对象中预先扣除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征税对象超过起征点时,就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而当征税对象超过免税额时,仅就超过的部分征税。,4.,加速折旧。主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减少所得税的税基。,5.,亏损结转。指当年的经营亏损可以从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返回,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属性,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法调整和建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1.“,权力关系说”。以奥特梅耶(,Otto Mayer,)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2.“,债务关系说”。税法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1.,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衍生财产关系。,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关系。,4.,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征收管理关系。,5.,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关系。,6.,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管理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履行征税职能的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应是指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享有权利,并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职责)。,1.,征税主体的权力与职责。,(,1,)征税主体的基本权力是征税权;具体权力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2,)征税主体的基本职责是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依照法定程序征税及依法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征税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主要包括:,税法适用的公正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获取信息权;,隐私保护权;,诚信推定权;,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2,)纳税主体的基本义务是向国家纳税。具体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凭证并妥善对其进行保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依法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检查和处罚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相应的税收利益。,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从产生到变更再到终止的整个运作过程。,(一)税收法律事实的概念,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事件或行为。,1.,税收法律事件是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又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2.,税收法律行为是税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税法上意义的,能够使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税法主体的有意志的行为。,(1),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否发生行为主体预想的效果,可以分为合法的税收法律行为与违法的税收法律行为。,(2),依据税收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的税收法律行为、税收立法机关的税收法律行为(税收立法行为)、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收法律行为(税收征管行为)、税收司法机关的税收法律行为(税收司法行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行为(纳税人行为),以及其他主体的税收法律行为。,(3),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可以把税收法律行为分为抽象税收法律行为和具体税收法律行为。,(,4,)依据税收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行使权利(权力)还是履行义务(职责),可以把税收法律行为分为行使权利(权力)的税收法律行为和履行义务(职责)的税收法律行为。,(,5,)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是否以积极的行动方式表现出来,可以分为作为税收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税收法律行为。,(,6,)依据参与法律行为的主体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税收法律行为、双方税收法律行为和多方税收法律行为。,(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税收法律规范。,税法主体。,税收法律事实。这三个基本条件也是税收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要件。,(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说来,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税收法律事实。,(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失。,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的修改或者废止,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终止要件的满足。,返回,第三节各国税收立法,一、主要国家税法的发展历程,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税法的特点是:,主要由政府直接制定或者由国王制定,所谓税法就是国王或君主的旨意,这种情况下的征税多是君主对国民财产的肆意干涉;,就税种结构来说,主要是以农业经济和农业社会为基础的直接税;,纳税人以义务人的身份出现,纳税人在法律上没有获得相应的主体地位,纳税人权利没有保障。,西方各国进入资本主义以后,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各国相继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国税法在内容和结构上日趋完备,立法政策趋于多元化。,(一)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1215,年,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实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二)结构完善与政策多元化,时期,结构,政策,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各种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各国把税法的作用限制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间接税和直接税并存或以直接税为主的当代税收制度,税收的再分配功能被各国所重视,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税收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建立到完善,从完善到破坏,从破坏再到重建,从重建到更加完善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以下发展阶段:,1950,年税法制度的建立,,1953,年修正税法,,1958,年工商税法制度的改革和农业税法制度的统一,,1973,年工商税法制度的改革,,1978,年至,1982,年税法制度的恢复与建立,,1983,年至,1992,年“利改税”与工商税法的全面改革,现行税法的形成与改革。,(一),1950,年税法制度的建立,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策,,并同时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这一时期新税法制度的特点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形成了以产品额(或流转额)和所得额征税的两大主体税。,(二),1953,年修正税法,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宣布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按照“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原来的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开征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这次修正与此前的税法制度比较,其根本变化是合并税种、简化手续。,(三),1958,年工商和农业税改革,按照“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3,日国务院将该条例(草案)公布试行。同日,财政部将,工商统一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公布试行。这次税法制度的改革使我国的税种大大减少,税制也进一步简化。,这一时期除了对工商税制的改革,还对农业税法制度进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四),1973,年工商税法制度的改革,税务主管部门在保持原税负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方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的原则,拟订了,工商税条例(草案),,国务院于,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核心内容包括:,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和税率;,改革税收征收管理方法。,(五),1978,1982,年税法的恢复与建立,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设想,报告。,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也相应地制订了这三个法律的实施条例;试行增值税;,1982,年,7,月,1,日发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开征烧油特别税;,1982,年,12,月,13,日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开征牲畜交易税。,(六),1983,1992,年“利改税”改革,阶段,内容,第一步利改税,1983,年公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试行办法,1985,年至,1992,年的税法改革,在所得税法方面,恢复和建立了其他税法,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七)现行税法的形成与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原则,我国对原税法进行了大幅度、深层次地改革,形成了以比较规范的流转税法、所得税法为主,其他税法为辅的复合税法体系。,其后的改革主要包括:,在流转税法方面。,在所得税法方面。,在其他税法方面。,在程序税法方面。,返回,第三章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税法原则的体系,第二节税收法定原则,第三节税法公平原则,第四节税法效益原则,第一节税法原则的体系,一、税法原则的概念,税法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贯穿税法活动始终、融化于税法内在精髓的准则。税法具体原则是指在某些税法活动中所遵循的准则。,二、税法原则的体系,(,一,),税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效益原则。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首要原则,具有统领性,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效益原则都必须通过税收法定原则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是形式性原则,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效益原则是实质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内化和包含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效益原则。,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效益原则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为了追求一方而抛弃另一方,应当在综合平衡中来把握二者的关系。,(二)税法具体原则的体系,税法具体原则应该包括社会政策原则、税率适度原则、实质征税原则和税法简化原则。,社会政策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税法工具实现国家在环境保护、资源配置、财富分配、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目标。,税率适度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制定税率时应做到尽量不妨碍或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实质征税原则是指征税主体在征税时必须注重纳税人的实质,而非其表面形式。,税法简化原则是指税法应立足于易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理解,不要太复杂。,返回,第二节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一)税收法定原则的萌芽,雅典政治实践中,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来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权的做法,为后世的税收法定以及财政法定奠定了基础。,罗马共和宪政时期的宪政实践也为后世税收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税收法定原则的诞生,英国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起源地。,1295,年秋季的议会被称为“模范议会”,也被视为英国议会的诞生。英国议会的正式确立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形成。但是英国最终在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表述和重申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是此后,400,年的事情了。,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其实质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制定法律而表示同意,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利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构成,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力)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即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一)税收性质明确,对于“税收”的含义,各国一般用三种方法来解决:,通过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的税收基本法来对税收的含义予以界定。,通过排除的方法来限定税收的范围。,通过把与税收相类似的财政收入均纳入法定原则之中,来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比较而言,第三种方法是最实用的,也是最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宗旨的。无论国家运用什么方式和名义,只要国家“不支付对价”(或者“无偿”)地“剥夺”人民的“财产”,就应当受到法定原则的约束,无论是税收法定原则还是其他的法定原则。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是什么,实际上是无济于事的。,(二)税收立法合宪,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显然是指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狭义的法律,其表述方式有:,仅仅指明“法律”,必须根据宪法的表达方式来确定其含义。,通过明确指出立法的主体来界定税收法定原则中“法”的含义。,通过把征税和减免税等税收事项纳入议会或国会的职权范围内,来达到税收法定的目的。,对“法”“品质”的限制:,税收立法必须满足公平原则。,税收立法必须遵守当代社会税法所应遵循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效率原则、社会正义原则、财政需要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和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等。,规定基本税收制度来约束法律。,对税法有效期的限定。,(三)税收要素确定,“定”的对象:,笼统地规定为“征收税款”。,税收的种类、税率、税收优惠等。,开征新税、修改和取消旧税。,开征新税、修改和取消旧税、减免税和超额纳税。,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在将基本税收事项予以法定的同时,还授予行政机关一定限度的变更权。,在对基本税收事项予以法定的同时,还强调其他货币给付性负担法定。,“定”的程度:,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但可以授权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有限的税收立法。,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权。,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不得授权立法。,返回,第三节税法公平原则,一、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税法公平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追求社会公平。它核心追求的是法的道义价值。,二、税法公平原则的标准,从税收本质的角度来讲,税法公平原则有两个标准:“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人们从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益的多少来分配税收负担。,“能力原则”是根据人们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负担。,这其中又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不同的标准。当代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观点,都是以“客观能力原则”为主导。,在“客观能力原则”下,税法公平原则实质就是“量能课税原则”,也就是根据纳税人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来向纳税人课征不同数量的税款。,能够从客观的角度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主要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类。,在设计相关税收制度时,对消费征税的税种一般采取比例税率,而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税种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返回,第四节税法效益原则,一、税法效益原则的含义,税法效益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追求社会效益。它核心追求的是法的功利价值。,二、税法效益原则的标准,税法效益原则包括税法经济效益原则和税法社会效益原则。,税法经济效益原则的标准包括两个:,征纳成本最低原则。就是用最低的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征收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和缴纳的税款。,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就是税收的征纳活动应当最大限度有利于经济发展,不能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税法社会效益原则的标准则包括促进文化、道德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等。,返回,第四章税务机关组织法,第一节税务组织制度,第二节国家税务机关,第三节地方税务机关,第四节税务相关机构,第一节税务组织制度,一、税务机关外部组织制度,税务机关是政府依据税收组织法律设立的,专门组织和监督管理财政税收收入业务活动的专业性政府机关。,税务机关组织制度,是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的具体构成机构和各机构的职能,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税务机关外部组织制度,是指与税务机关组织和监督管理财政税收收入有关的其他有关机关及其与税务机关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一)财政机关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是专门负责管理政府财政收支及其相关业务的机构。,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并且税收是财政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税收对财政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财政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同时税收又受到财政的制约:税收的总量调控需要财政支出政策的协调配合;税收政策的运用也需要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二)地方政府与税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事务管理机关,同时也是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领导、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其他机构与税务机关,其他机构主要是指与税务机关开展业务有关的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规划、经贸部门等。它们的工作也与税务机关的工作有密切联系,它们的支持和协助对于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税务机关内部组织制度,(一)税务机关内部组织制度,现行税务机关的设置是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立的,其结构是在国务院设立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实行复合制结构。,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二)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我国目前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税务机构。,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市、州、盟税务局和县税务局。,税务分局是各级税务局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税务所(征收处)是税务机构的基层单位,是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税务机构,主要是指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三)税务机关的内部职责,税收执法工作由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复议等多个方面共同组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返回,第二节国家税务机关,一、国家税务机关的职能,(一)国务院税务机关的职权,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二)省级国家税务机关的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三)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职权,地、市(州、盟)及以下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二、国家税务机关的机构,(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一名正局长和若干名副局长,由国务院任命。另外,还设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一名。,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流转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所得税管理司,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稽查局,审计司,人事司,计划统计司,财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税收科学研究所,(二)省级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省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局内行政处室不超过,12,个,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政策法规处等。各税务局均设有稽查局,并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直属的征收、涉外征收、进出口管理等职能机构。,返回,第三节地方税务机关,一、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地方税务机关是地方政府设置的主管地方税的职能部门。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各级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征收分局、稽查局和税务所。,(一)省级地方税务局的职权,(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职权,地、市(州、盟)及以下地方税务局,二、地方税务机关的机构,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省级地方税务局为正厅级行政机构,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局内行政处室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涉外税收管理处等。,返回,第四节税务相关机构,一、国家海关,国家海关是主管海关工作的机构,分为海关总署和下属海关。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国家海关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在税收方面,海关主要负责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二、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一)税务代理机构的组织,税务代理机构通常是税务师事务所,或者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二)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返回,第五章流转税法,第一节流转税法理论,第二节增值税法,第三节营业税法,第四节消费税法,第五节关税法,第一节流转税法理论,一、流转税的特征,(一)流转税的概念,流转税,/,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依据,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一类税。,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在其流通的各个环节上所发生的交易金额。商品流转额按经营业务不同,可分为销售流转额和采购流转额。销售流转额是指销售商品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额;采购流转额是指采购商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按照其构成内容不同,可分为流转总额和流转增值额。流转总额是因销售或采购商品而发生的货币总额;流转增值额是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扣除为生产商品而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物资等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服务性业务收入额,即第三产业因向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性活动而取得的货币金额。,(二)流转税的特征,1.,征税范围广、税源大;,2.,收入及时;,3.,以商品交换和有偿提供劳务为前提;,4.,不考虑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情况,一律采用比例税率;,5.,税额成为商品的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有机组成部分。,二、流转税的类型,1.,依据计税依据不同,流转税可以分为以流转总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和以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2.,依据征税环节的不同,流转税可以分为单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和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3.,依据征税范围的不同,流转税可以分为对商品和劳务普遍征收的流转税、只对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和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4.,依据计税方式的不同,流转税可以分为从价计征的流转税和从量计征的流转税。,5.,依据征税机关的不同,流转税可以分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流转税和由海关征收的流转税。,三、我国的流转税,(一)流转税的沿革,我国对流转额征税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流转税才成为主体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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