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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将本单位的危险源与危害分析相结合,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经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审查,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计划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评价项目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第四章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类
第十五条根据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风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地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剧毒物质、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和大型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
(六)特殊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运行。
(七)重型吊装施工。
(八)现场客运。
(九)大型发电设备的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河坝、尾矿库。
(^一)其它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根据伤亡人数分为特别严重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伤势严重或以上的人员属于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死亡10 — 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严重事故是指人以下重伤。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严重事故指伤势严重的人数少于人的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属于一般事故。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总部应立即向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业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在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在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难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处置后
第20条善后处理
事故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21条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22条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在发布信息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支持
第二十四条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各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25条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设备、物资和资金
各单位应做好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准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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