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专有信息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确保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优良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确保采用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保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专有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实,“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状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实,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状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实,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实,“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状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看法证实“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涵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6.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关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继续的损害。
6.2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用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必需费用由“接收方〞承当;
6.2.2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需按照本协议所承当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假设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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