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
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 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
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
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
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
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
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 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
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
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
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4、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
购。
5、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
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
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 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
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
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
管理制度。
5、 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
得上岗作业。
7、 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
护用品。
8、 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
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9、 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
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
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
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
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 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 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 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
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产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产品进
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元的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
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凡提供不合格产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
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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