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部)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指导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批科研相关合同;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开展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项目的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等各类纵向立项课题;
(二)我校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校立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项目所在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组织。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由学校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国外机构及国外企业委托项目按相关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进行任务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选题与立项
第八条申请、省部、市厅级等纵向计划科研项目,需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和表格,经院(部)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责权利,经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科技合同章和对方合同章。
第九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需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不按时申报以及存在纠纷的项目,科技处不予受理和。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技处三年内不受理和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四)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六)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七)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院(部)主管领导和科技处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要求。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相关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三)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查后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生效。经过审核批准的预算调整,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课题在执行期内原则上仅允许调整预算一次;一经批准,需严格遵照执行。课题验收前半年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校内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课题,申请调整预算:由课题负责人填写《XX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送校长审批。
(二)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课题,合作单位申请调整经费:由合作单位正式向我校行文提出调整申请。课题负责人同意并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送校长审批。如果该合作单位调整预算需同时调整其他合作单位预算的,课题负责
人办理调整预算申请时需同时附其他合作单位同意调整的证明。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子课题,我校需要调整预算:由我校子课题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领导审查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报校长。经校长审批后再向课题依托单位申请。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绩效发放按照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开展过程中关于立项情况、课题组成员组成情况、经费到账情况、人员调整、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均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实现公开。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需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与项目委托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对因各种原因确知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科研项目,院(部)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与项目委托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对因未完成任务目标造成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过程中形成与项目内容有重要关联的论文等成果应署名“XX项目资助”字样,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组应及时报知所在院(部)和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根据具体项目要求而定),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任务或合同书规定截止时间一年。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鉴定全过程中,如有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将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按学校相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相违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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