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程序确认指引
1 .总则
1.1为了树立本所良好的专业形象,避免因诉讼程序选择失误损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使诉讼程序选择满足解决争议的需要,维护委托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制订本指引。
1.2凡是本所办理的民事案件,除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相关法院的规定、本事务所的有关执业标准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指引。
1.3本所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在尊重当事人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前提下,提高服务效率。
1.4本所律师在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选择时,应当充分体现和展示本所的严谨与专业精神,确实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
1.5本所律师在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选择时,应当与调解
组织、法官进行良性互动,给受理案件的调解机构、法官及相关经办人员以良好的体验。
1.6本所律师原则上应当预留足够的时间用于诉讼程序
选择,以避免客户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2 .接受委托时的提示和明示
2.1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申请法院确认解决纠纷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明示。
2.2接受委托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诉讼程序选择权并告知选择可能带来的结果。
2.3律师应当询问程序选择权是否授权受托律师行使;如果当事人授权律师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示。
3 .诉讼程序选择权
3.1诉前调解与自行调解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当声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调解协议达成后,建议双方共同向有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律师代理申请全程序的,应当将立案材料分成如
下三类,并向法院立案:
(1) 申请书及调解协议的正本;
(2) 委托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3) 律师事务所公函。
管辖协议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3.2诉讼模式的选择权
3.2. 1选择“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年龄、职业、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网络环境等因素,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的前提下作出选择。
3. 3送达方式选择权
331选择送达方式时,除考虑321指明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电子方式送达的特点以及效力结果,以不影响委托人后续诉讼权利的目标为底线。
律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后,应当确保接受系统能够在法律文书到达接收系统时能够及时获得提示。
律师选择电子方式送达时,应当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文书。
3.4小额诉讼程序的协议选择权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在协商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时,律师应当提示选择后代理的诉讼程序结果。
3.5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同意权
代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律师应当对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进行判断,就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表意见。
当事人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判的,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向法院表达。
3.6二审审判方式选择权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二审法院谈话时,应当就及时提出新事实、证据和请求,并就是否开庭审理提出明确意见,争取二审法院能够通过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时,应当及时阅卷,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以及新事实、理由的书
面文件。
4 .诉讼程序异议权
4.1独任审判异议权
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律师认为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具有其它不宜独任审判情况时,应当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裁定转为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对法院独任审判有异议的,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
独任审判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律师应当按照法院安排继续相关诉讼程序。
4.2小额诉讼程序异议权
律师认为案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认为案件审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律师可以代理提出异议。
5 .诉讼程序确认后工作
5.1诉讼程序确认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同时将从法院获得的缴费通知、受理通知、举证通知等交付客户或告知其主要内容。
5.2对诉讼程序变更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整诉讼策
略。
5.对程序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行使权利,确保客户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5.4诉讼程序选择工作完成后,应当专项跟踪案件的情况,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配合法庭进行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5.5如果诉讼程序确认后指定了举证时限的,应当提示客户,并与客户共同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
6 .其他
6.1本指引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发布实施。
6.2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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