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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
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
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至七人,其中包括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参加会议成员签名;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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