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猕猴桃出智利出前冷处理操作 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GACC和SAG批准的设施内进行。
1.2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保出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 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 设备。
1.3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应保留申请对出到智利的猕 猴桃进行冷藏处理的设施的注册登记信息和授权情况。这些记 录应包括下列项目:
(a)设施的建设方案和位置,负责管理的所有者的联系方 式;
(b)设施面积及其储存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3)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 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细节和规格,如温度范围、持续除霜操作和内置 温度记录器。
1.4在猕猴桃出季节开始前,GACC应提供已登记的冷处 理设施更新清单,并注明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确保温度探针与温度记录仪满 足以下要求:
(a)探针应在-3.0C到+ 3.0T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查验;
(d)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 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 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GACC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 水混合物中进行。
(a)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处理完成后,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使用上述描 述的校正方法检查果温探针的精度。
4. 在GACC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管下 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可由出商自行预冷。
4.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和回风)测量室温, 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心所装货物的中部;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顶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处;
(d)—个位于所装货物顶角近回风处。
4.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 人员监管下完成。
4.4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但只有所有的探针都达到指 定的处理温度时才开始计时。
4.5当只用最少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传感器连续4小 时以上显示异常读数时,则该处理视为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审核
5.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符合要求,GACC官员可 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 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5.2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 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SAG审核。
6.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 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作相应调整。 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 由GACC官员与出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货物。
6.3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在附有上述统计数据的温度
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应SAG要求提供以便审核。
6.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要求,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在满 足以下情况下继续处理:
(a)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 满足;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查验,以 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7.2果实必须放置在受保护的区域,或者用防虫网将冷藏库 和集装箱隔开。
8. 集装箱的封识
8.1由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将装好货物的集装箱封识, 相应的封识号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封识只能在智利入境岸由智利农业部官员开启。
9. 等待装运的水果的储存
所有经过处理的待装运水果可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 认安全的条件下储存。
(a)如果果实储存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需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则必须用经GACC 批准的方式转移,且储藏室不得存有其他水果;
(c)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
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注 明。
10.2到达智利港时,必须向SAG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 处理结果报告,包括由GACC官员签名的温度统计记录和探针 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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