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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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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推动我校科研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关于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及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需求,自主规划和支持科研活动,引导学术发展方向,调动科研潜能,瞄准科学前沿,培养稳定的科研发展方向,培育新的科研增长点,有利于青年人才的成长,有利于自主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有利于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获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有利于科技研发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立项应本着“公开、公正、规范、效益”的原则,充分体现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的政策意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具体负责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采取“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切块实施、分类管理”的模式。专项经费切块分配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分类管理。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与需要,统筹考虑,提供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全面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切块经费用于自然科学类专项及科研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三)财务部: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预算、收支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四)人事部:负责切块经费用于青年学者培养项目和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五)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切块经费用于人文社科专项的实施与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切块经费用于研究生自主创新和优秀博士生培养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七)XX校区:负责XX校区切块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人事部、研究生院、XX校区,各自制定所负责的切块经费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资助类别、资助数量、资助标准及申报立项程序等。 第三章项目设置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以支持以下项目: (一)新进青年教师及引进海外青年学者科研资助。支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新进青年教师及引进海外青年学者,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二)交叉学科研究项目。支持高校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 (三)新兴学科研究项目。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四)科研组织建设项目。支持院、所(中心)自主开展青年人才培养、科学科研、科技开发、学术交流等科研组织工作; (五)结合我校实际,探索支持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团队及在读研究生自主选题研究项目; (六)其他可以资助的项目。 第九条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需求、企业创新需要、学校创新体系构建及培养学校特色学科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统筹规划,切块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把握本领域科技发展方向和前沿,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和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每年受理一次,采取集中申报方式,11月底前全部立项完毕。同一申报者每年限申报所有类别项目1项,已获项目支持而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者编写相应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评审程序,职能管理部门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答辩,提出建议资助项目提交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批准后,申请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填写相应项目计划书,各职能部门将资助项目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申请者逾期不报送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规定与程序: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患病、灾祸等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可协调项目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无人承担,可申请项目撤消,已拨经费剩余部分退还,未拨经费终止划拨。人才培养专项无法进行时应立即撤消,已拨经费剩余部分退还,未拨经费终止划拨。 (三)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于计划结题当年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结题原因和所延长时间,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资助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应项目总结报告,附研究报告和相关承担课题、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提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并申请验收,验收报告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研究生自主创新和优秀博士生培育项目 须在毕业前结题。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开支车辆维持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核拨经费,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和学校要求的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每年预算执行率6月底应不低于75%; 10月底不低于90%; 11月底原则上支出完毕,对截止到11月30日仍有经费结余的项目,学校将结余经费予以收回,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对未达到经费支出序时进度要求的项目,学校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专项进行绩效考核,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效显著的职能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度适当增加拨款比例。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一)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在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ofXX University” ) o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XX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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