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店铺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作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作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形式:全日制用工: 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自用工之日2014年07月08日起至2016年07月08日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
2、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甲乙双方自愿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作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作合同甲乙双方依照劳作合同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确定相关事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作合同;但是,后订立的
3、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作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依据甲方工作必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乙双方依照合同形式选择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中午12点下午8点每周一日休息,具体时间由劳作者自由选择。企业经营高峰期包括法定节假日经劳作行政部门审批,与全体员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之后,甲方将采纳每日工作九小时,每周休息日顺延累计的工
4、作时间规定,乙方须遵守。乙方为此付出多于劳作时间的加班,甲方将支付额外劳作报酬,具体金额依照劳作法和本合同关于劳作报酬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四小时下午8点黎明12点每周日休息。延长工作时间适用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四、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作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作条件和劳作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作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五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
5、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作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作报酬 第八条劳作报酬由基本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第九条订立劳作合同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劳作合同形式,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资形式: 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双方协商为1200元/月; (二)工资必需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状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
6、月10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全日制用工劳作者奖金数额由乙方表现确定最高500元最低100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双方协商为12元/小时; (二)工资必需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状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周期为10日。甲方每月1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他工资形式:
7、 第十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全日制用工劳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作者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
8、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作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证实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劳作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应自觉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治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乙方假设出现违反企业依法治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据企业规则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作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作关系证实,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
9、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作合同证实、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八、劳作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作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九、劳作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必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
10、可以解除劳作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定提供劳作保护或者劳作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作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过错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数额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且无必需支付乙方解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
11、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乙方过错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终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自动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2、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劳作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作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暂不设置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涉及全体职工利益问题,由企业组织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