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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管理手册.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74849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3.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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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管理手册 一、总则 二、职薪 三、任用及调动 四、工作条件 五、考勤 六、奖惩 宗旨: 上海#####有限公司秉持中道企业的理念,发扬以人为本的精神培养“给人欢喜,给人信心,给人方便,给人希望"的经营理念。 经营范围包括 u各类空间室内外清洁. u水处理工程. u物业管理。 u家政服务。 我们以整体营造,全方位营造,共同参与事业体 提供高优质保洁服务与品质,以创造商业社会服务业’回归至人'为核心价值和事业的附加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手册之制定,乃为使各位同仁了解公司制度与政策,各位应详读内容,妥善保管并于离职当日将手册缴回人事部,若有遗失或毁损须赔偿人民币50元工本费。 第二条通用范围 一、凡与职工有关的招募、任用、调动、晋升、工作条件、工资、奖惩、休假、考绩等规范均叙列在内。 二、本手册所列各项管理规章,系参照“中国劳动法规”相关条文制定,若有疑义,仍应参照原始之劳动法规. 三、本手册为公司内部重要文件,禁止影印,转借他人。 四、本手册随时更新或补充相关中国法规之变动,也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随时变更或补充,若有增补或删减,由人事部统一印刷交各手册保管人抽换以求本手册之完备。 第二章 职薪 第三条职称(工种) 主管职称技术职称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技师 经理高级技师 副理中级技师 主任初级技师 组长技术员 保洁员 第四条 工资 职工的基本工资项目如下 一、基本工资 正式员工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元,每年于年中调整一次。 二、津贴 (一)加班加点费 (另行公布) (二)主管津贴 组长每月职务津贴1元 主任每月职务津贴 3元 副理每月职务津贴 5元 经理每月职务津贴 7元 (三)伙食津贴 每人每月1元 (四)交通津贴 每人每月1元(试用期为50元) (五)专业津贴(领有专业证照) (六)特别津贴 三、奖金 (一)全勤奖金每人每月150元 (二)年终奖金在本公司任职务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每年发放一个月 薪资为原则视公司管理状况及各职员考绩酌情增减。 (三)绩效奖金 业绩奖金是根据各项目经理及其所属的保洁组开发之保洁项目的具体效益进行计算,内容标准如下: (1)以各项目经理及其所属的保洁组为单位,该保洁组当月营业额达人民币2元开始计算绩效奖金;若未达2元则不予计算。 (2)绩效奖金按当月营业额计算,每50元营业额的绩效奖金为1元,若未达50元则不予计算。 例如项目组A于23年1月份的营业额为322元,则该组当月的绩效奖金为6元。 四、业务奖金 视各人各组所开展之业务发予(净利3% ),业务团队2%。 第五条:工资之发放 职工的工资定为每月十日发给一次。 第六条:工资减发 职工有缺勤记录的,按下列规定减发工资: 1、 基本工资与津贴 (1)请事假、旷工的扣基本工资与各种津贴。 (2)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支基本工资(主管另加主管津贴,非主管另加职务津贴),不支其他津贴. (3)请有薪年休假、工伤假不扣薪。 2、 全勤奖金 (1)迟到或早退,一个月内第一次扣20%,第二次扣30%,第三次扣50% (2)请事假、病假一个月内合计二天(含)以内扣30%,合计三天(含)以内扣60%,合计三天以上扣1%。 (3 )请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一个月内合计五天(含)扣30%,合计十天(含)以内扣60%,合计十天以上扣1%。 (4)有旷工记录的停发。 (5)月中到职的按比例发给,月中离职的不发。 第三章 任用及调动 第七条:任用: 一、招收招聘职工,必须公开进行,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二、新进职工报到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并接受规定的培训课程合格者,方可任用为正式的合同制职工。 三、职工在试用期中如有工作不力、表现不佳、违反法律和企业管理规章及不服从领导者,或有记小过以上之处分、旷工一次以上之记录者,随时给予辞退. 第八条:调动 公司因经营或技能和工作的需要,可根据职工的技术、能力、表现,随时调整其职务或调动岗位,职工除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复议外,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九条:晋升 公司可根据职工的企业工龄、技术能力、工作表现及企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派任主管职务或晋升岗位职称(工种)。 第四章工作条件 第十条:工作时间 1、职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以8小时,每星期工作时间以四十小时原则,工作起迄时间视专案项目而定。 2、办公室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 职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含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到班后因故请假或示经批准于下班时间终了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超过十五分钟到班者或早退但未请假者,其缺勤时间(一小时以内以一小时计)均作旷工论,并依旷工次数列入记录。 第十二条:请假 一、职工除公休假日外,其余工作日,如无法到场工作者,均须请假。 二、职工请假须于事前填写“请假卡"提供有关证件并物色他人代理其工作,按第五项核决权限呈请核准.工伤假、病假、丧假未及事前请准者,可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伸须于当天上班二小时之内报告直属主管.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上班者,均作旷工论。 四、请假除婚假、产假、丧假至少以日为单位计算外,其余均视实际所需时间按十小时计算,未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计算。 五、请假核决权限 (一)各种请假假别,职工应按下列规定呈请审批: 职别核决权限 本人 组长 主任 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保洁(含以下人员)立审决 组长级人员立审决 主任级人员立审决 经理组人员 立 审 决 第十三条:离职 一、员工因故无法继续于公司服务的时候,需于15天前提出书面辞呈(试用期者7天前),向单位主管申请批准. 二、离职手续如下: (一)人事部领取《人员离职申请书》,并依核权限呈请核定。 (二)核定批准辞职者,应签具《辞职保证书》于辞职前六天内依据《离职手续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三)离职人员应办妥所有离职手续,始能由人事部知会财务部门发放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薪资. 辞职人员应移交相关业务资料给予指定交接人,若在辞职人员离职后,发现所交接事务不符,本公司有权联系辞职人员回来协助办理,若不履行义务,则保留法律追溯权利。 第十四条:有薪年休假 一、公司编制内之正式职工在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实足年数者,每年给予年休假,休假天数如下: (一)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予七天。 (二)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予八天。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十天。 (四)服务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天,加至十四天为止。 二、职工在享有有薪年休假的年度内自动放弃休假,不得挪至下年度,且无不休假奖金. 三、职工在前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二(含)天,病假累计超过十四(含)天或年度累计旷工日数连三天(含)以上者不得享有次年有薪年休假。 四、职工在前些年度内有停薪留职纪录者,依实际在职月数比例核给年休假. 第十五第:节假日 职工每年享有十天国家法定有薪节假日,即:元旦一天一一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一一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国庆日-一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第十六条:加班、加点 一、职工因配合生产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点,其区分如下 (一)加点: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延长之工作时间。 (二)加班:在公休假日及节假日之工作时间。 二、加班加点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小时之加班加点不列入计算。 三、被指派加班、加点的职工,如因故不能加班、加点的,须办理请假手续,但不计缺勤.职工加班、加点,按<工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费核给加班、加点费。 第十七条:定期考核 一、部门主管对所属职工之平时工作绩效、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应详细考核应详细考及核记录,以便及时给予训练辅导,每一季季底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才能及对工作,作为培训、培养及职务调整之依据。 、考核时,应按〈员工考绩评核表〉的评核项目认真、公平地评分. 第十八条:年终考绩 一、每年年底,根据上述四次定期考核的总平均分数及当年度之奖惩纪录与出勤及请假纪录状况,评定年终考绩等级,作为工资调整、晋升及年终奖金发放之依据。 二、年终考核成绩区分为(甲)、(乙)、(丙)三等级,各等级之考核分数范围如下: 等级考核分数标准比率 甲90分以上表现特好10% 乙75~89分表现良好80% 丙74分以下表现不佳10% 三、年终考绩等级列为(丙)等,而分数不满六十分者,应予辞退.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奖励的种类 一、职工之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奖金或晋级 二、职工在同一年度内获嘉奖三次的作记功一次论;记功三次的作记大功一次论。 第二十条:奖励项目 一、职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嘉奖) (一)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责、能为从业人员楷模者 (二)领导有方、使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 (五)克尽职责全年度办理各项业务未出任何差错者. (六)其它类似之行为者. 二、职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一)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推展或改革绩效者。 (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表现优异者。 (三)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者。 (四)参与灾变救援工作,主动积极,并处置得宜者。 (五)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三、职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一)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后成效卓越者。 (二)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情事,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遇意外事件或灾变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或不顾自身危险,勇于救护而保全人命及公物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研究改善工程施工方法,提高产品品质,降低成本有显著功效者。 (五)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六)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惩罚的种类 一、 职工的惩罚区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经济处罚 (五)降级降职 (六)开除 二、职工在同一年内被警告三次的,作为记过一次论;记过三次的,作为记大过一次论. 第二十二条:警告和经济处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亦同): 一、上班忘记带职别证或工作时间不按规定佩挂职别证,一年度内累计每被登记二次即予警告一次处分。(工作环境中) 二、一年度内遗失职别证达二次的,自第二次(含第二次)起,每次申请补发均予警告一次处分. 三、在工作场所赤足、赤膊、穿背心、穿拖鞋者。(服装不整未按规定穿着者) 四、上下班不排队打卡或插队打卡者。 五、上班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六、在工作场所吃东西者。 七、破坏工作场所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者,如乱丢纸屑、随地吐痰等。 八、操作工具或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而不加整理者。 九、造成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十、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记录者。 十一、检查或督导人员不认真执行任务者•. 十二、未允许可带人入宿舍者。 十三、违反其他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第二十三条:记过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交办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二、办事拖拉或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时效者; 三、在上班时间及宿舍内吸烟喝酒者; 四、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五、对同事恶意功击、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六、遇有意外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七、违反上级指示,情节尚属轻微者。 八、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九、被指派加班、加点,藉故推诿亦不办理请假手续者。 十、 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施工标准者. 十一、携带物品出入宿舍、工作场所拒绝负责人、督导人员查询检查者。 十二、有第二十一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被警告处分后仍不知侮改,并重犯错误者。 十三、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减轻为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记大过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大过: 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影响本职工作者。 二、报告不实,蒙蔽上级者。 三、违反工作方法,严重影响施工服务质量者。 四、捏造不实纪录、报表或供蒙蔽上级者。 五、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份利益者。 六、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者。 七、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八、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物件或委托他人制造者. 九、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或无理取闹者。 十、破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十一、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卫生规程,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十二、工作时精神散漫,又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工作任务者。 十三、故意怠工者。 十四、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或工具者。 十五、托人及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纪录或擅自操作打卡钟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属自己经管的设备、仪器或技术性工具者。 十七、撕毁公司的公告、文件者。 十八、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有“非工作人员禁区止入内”的标示)者。 十九、有第二十二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减轻为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降级、降职 职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二次的,可予降级、降职。 第二十六条:开除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予开除;案情重大者,并送公安机关严办。 一、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确定或被判劳动教养者。 三、在公司内聚众闹事、酗酒、同事间争吵打架或煽动怠工、罢工,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以经济损害者. 五、侵占公款、公物者. 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的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翻印公司机密图纸、资料 者. 七、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公物者。 八、在公司内聚赌或有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九、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或者伪造公司文件者。 十、在同年度内被记大过三次者。 十一、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天者。 十二、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十三、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者。 十四、伪造识别证或借用他人的识别证或将识别证借给他人蒙混入公司者 十五、无正常理由拒绝领导的工作分配、调动者。 十六、有贪污、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之行为者。 十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卫生规程,以致发生重大事故者。 十八、有第二十三条各款行为之一,以记大过处分后,仍不知侮改,并重犯错误者。 十九、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而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呈报另行议处。 第二十七条:奖惩案件的公告与提报一、奖惩案件确定后,应由人事部门在布告栏公告之。二、开除职工,人事部门应予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于五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被开除职工居住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奖励案件的执行 一、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下列的标准加(减)发当月份的工资: (一)记大功(过)一次加(减)发八十元。 (二)记功(过)一次加(减)发五十元。 (三)嘉奖(警告)一次加(减)发三十元。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实施执行 本手册从公布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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