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职业卫生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主任未在岗位时,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在分工范围内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5条按照分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6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照分工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工体检、个
Xxx (单位)公司
人防护用品发放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好本处室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接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按照分工要求在职业卫生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排查处理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卫生隐患及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检查职工规范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汇报处理。
第10条 按时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严查严惩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对职业卫生管理、检测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煤矿职业卫生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1)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的;
(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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