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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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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幼儿园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 力量举办的普通幼儿园等。 第三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 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幼儿园和个人三 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幼儿园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幼儿园决算,真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 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幼儿园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 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的财务活动在园 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幼儿园财务管理权。幼儿园 设置报账员,在园长领导下,管理幼儿园的财务活动。 第七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 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 动,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 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对幼儿园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幼儿园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 幼儿园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的原则。幼儿园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 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 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幼儿园预算由幼儿园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 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幼儿园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 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幼儿园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 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 调减的,由幼儿园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幼儿园决算是指幼儿园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 告。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 款。 (二)事业收入,即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 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 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幼儿园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 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 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幼儿园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 上缴幼儿园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幼儿园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 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幼儿园应当按照国 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 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幼儿园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 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 幼儿园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 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用财政补助 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幼儿园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 幼儿园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 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建立健 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 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幼儿园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规定违 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 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 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 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 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 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幼儿园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 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 效性。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⑴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幼儿园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 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 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 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 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 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幼儿园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 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⑴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幼儿园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 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 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 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 规定转入,用于幼儿园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 其他幼儿园,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 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 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 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 定。[1]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幼儿园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 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幼儿园正 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 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 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 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 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元 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 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 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 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 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幼儿园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 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 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 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幼儿园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 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幼儿园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 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幼儿园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幼儿园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 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幼儿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 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幼儿园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资产处置是指幼儿园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 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幼儿园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资产共享、共用。[1]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幼儿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 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 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幼儿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 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幼儿园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 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幼儿园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幼儿园应当加 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 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 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不得违 反规定举借债务。 幼儿园不得提供担保。⑴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幼儿园发生划转、撤销、合并、 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下,对幼儿园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 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 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幼儿园,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幼儿园,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幼儿园,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 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幼儿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幼儿园,并 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 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幼儿园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 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 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 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幼儿园收入及其支出、结 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 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幼儿园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需要, 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 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 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 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园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⑴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幼儿园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 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1]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幼儿园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幼儿园,以及独立核算的幼 儿园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 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 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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