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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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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 研究工作,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 设一流本科教育,高扬人才培养主旋律,进一步推动学校教 学改革与建设,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提高本科教学水平 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改革要致力于探索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方 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教学改革立项 第三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立项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 行申报。 第四条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的指导思想,发布教学改革研究 项目立项指南。 第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设立“重点项目” “一 般项目”和“专项项目”三种类型,立项数目根据当年申报 情况确定,立项项目为申报项目总数的70%: (一)重点项目是对解决当前我校本科教学中的教学重 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着 力在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方面 进行突破,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针对我校本科教学中的一般问题或根 据部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实践周期较短、研究 内容相对微观的研究项目。 (三)专项项目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 和课堂教学改革研究等。专项项目依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校 级重点教改项目或一般项目对待。 1. 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 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课程思政、专业思政”要 求,聚焦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式方法和课堂教学效果等关 键环节的教学改革。 2. 创新创业教育专项项目: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如何将 “双创”教育全方位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3. 课堂教学改革专项项目:课堂教学是高等教育实施人 才培养的主渠道,注重通过“互联网+”推动教育教学模式 革新,进行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改革研究。 教改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 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学 校优先立项示范性强、易于推广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 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 体均可申请教改项目。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承担过相关课题研究,对教学及教学管 理有丰富经验;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具有组织项目研究和实施的能力;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者,须有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职务 的专家推荐; (二)不得同时申请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教改项目,已经 立项的同一内容教改课题,不再重复立项;为确保项目完成 质量,一名教师最多同时参与两项教改项目; (三)在其承担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未进行结题鉴定的, 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 (四)鼓励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吸收本科生实质性参与。 第七条申请人所申报的教改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项目要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围绕学校办学定 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可推广性和学 生受益面; (二)项目应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 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项目方案针对性强,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 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并具备完成项目 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教改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一)教改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XXXX大学教改项目 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教 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 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匿名评审; (三)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终评并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 学校发文正式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凡学校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 理。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一 般为1-2年,确因研究需要并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延长,最 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 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 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三方 共同签署《XXXX大学教改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三份, 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教改 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组织专家对项 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 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 动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 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 关资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 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处备 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 其负责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若发生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 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 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 相关的更改文件。 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金额为:重点项目 2元/项;一般项目1元/项。 学校对获批立项的省级以上教改项目(含教学成果培育 项目)给予1:1的配套建设经费,对获批立项的厅级以上教 改项目给予1:0.5的配套建设经费,对获批立项的自筹经费 教改项目给予1:0・5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 关政策执行,一般包括: (一)调研、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差 旅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二)文献资料印刷、编制、翻译等费用(不超过项目 总经费的20%); (三)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用; (四)必要的办公用品、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购 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五)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图书购置费用(不超过 项目总经费的30%);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咨询、劳务费用(不超过项 目总经费的15%); (七)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在立项后划拨50%的项目启动经费, 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50%的结题经费。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 应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第十八条 教务处收取项目资助经费5%的管理费用于项 目管理。 第七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凡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采用集中验收形式,每学期组 织开展一次集中结题验收工作,为期一周。逾期不结题验收 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结项验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向 教务处申请项目成果鉴定; (二)教务处组织项目结题答辩评审会议并出具结题验 收评审意见。 准予结项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结题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XXXX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一 式三份); (二)《XXXX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一式 三份); (三)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经费使用报告; (五)其他背景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校级教改项目除完成《XXXX大学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任务书》中的计划任务外,至少需满足如下条件之 — (一)以教改论文结项的项目,结项成果必须有3篇与 所立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来源 及项目编号(一篇论文只能用于一项教改项目结项),否则 不予认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重点项目须在本科院校学报或教育类专门刊物发表2 篇以上(含2篇)教改论文;一般项目须在本科院校学报或 教育类专门期刊至少发表1篇教改论文; 2.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如在CSSCI、CSCD或北大中文核 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不含扩展版)教改论文, 即可结项。 (二)以课程改革实践成果结项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须满足课堂实践时间满1学期及以上; 2.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立项依据(项目研 究意义)、项目目标、项目研究任务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项目实施计 划、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介绍、协作单位 情况、项目内部分工与组织实施方式)、经费概算等; 3. 须提供教学视频、学生学习效果调查等资料,主要包 括:(1)课程单元设计和课程整体设计的教学方案;(2 ) 能够展示教学方法的教学视频等录像资料;(3)能反映教 学效果的典型课堂教学方案及教学案例;(4)开设的具有 开放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实训)项目;(5)实践 教学项目及相关教学资料、学生实验报告等;(6)编写相 关课程改革的教材、学生与该课程有关的技能竞赛获奖情况; (7)完整的课程教学档案。 4. 提交结项申请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同行进行听课 评估后予以验收。 (三)以调研报告结项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调研报告要紧扣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课程改革、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实际,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 须提供详实的调研方案、数据以及最终形成的调查研 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成效(试点),并邀请3名以上本 领域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予以论证,出具相关鉴定意 见; 3. 提交结项申请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予以 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设立学院层级的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学校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与课程思 政建设研究项目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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