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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建造标准m1059132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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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建造标准(暂行) 一、基本规定 1、临时性建(构)筑物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轻型钢结构板房或砌体墙体、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外墙刷白,檐口高度不低于2。5m),装配式轻型钢结构板房应符合≤江苏省装配式轻型钢结构板房技术规程≥的要求,严禁使用预制水泥活动板房和石棉瓦屋顶。 2、 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合理选址,避开风力较大的风口、江边、易积水的凹地及可能发生滑坡的区域。当临时性建(构)筑物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分析;采取结构加强措施。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宜与深基坑紧邻,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并与在建(构)筑物、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3、施工现场的门柱应固定牢固,门柱应为矩形,高度不低于4m。门柱正面宽度不小于0。36m。大门入口宽度不小于5m。两侧门柱上应有安全、质量口号,门头横帽上应设企业名称和承建单位名称,门扇应是封闭式。施工现场围档应封闭严密、牢固、整齐美观,外立面要平直,上边要平齐.临主要道路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临一般道路围档高度不低于1。8m.。施工现场大门一侧应设置“七牌一图”。 4、工地出入口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浇筑硬化并设置车辆洗轮槽,配备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车辆须经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严禁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可采用级配石、炉碴或砂石进行路面硬化,并经常洒水,减少路面扬尘. 5、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设计应采用通用标准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由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自行设计,应经专家评审论证. 6、临时性建(构)筑物标准图集应包括:设计、施工全套图纸;产品说明书;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说明书;现场安装标准;使用性能、设计荷载、材料等相关说明。  8、 临时性建(构)筑物宜搭建1层,不应超过2层,承建单位应具备资质. 9、 彩钢夹芯板兼作承重及围护墙体的结构体系仅适用于跨度不大于6。0m的单层房屋,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其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不宜作为临时性建筑物的承重墙。 10、 彩钢夹芯板临时性建筑物周转使用次数不得超过3次,使用时间总和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建筑物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门式钢架等承重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2)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途径;(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力;(4)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11、砌体围墙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围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400X40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6。0m;(2) 砌体围墙不宜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3)  砌体围墙宜采用砖砌条形基础,基础埋深不宜小于300mm;(4) 砌体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5m,单片围墙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5)砌体围墙采用其他结构形式时,其构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2、厕所距食堂不得小于30米,门窗齐全,便坑加盖,并有冲水设施。食堂应分主食间、副食间、烧火间、操作间。操作间的灶台及周围要镶嵌白瓷砖。 13、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门卫要实行人员凭证件出入。 二、使用要求 1、施工单位应报请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严禁超载。当确需改变临时性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检测评估后确定。周转使用规定年限内的临时性建筑物重新组装前,应对主要构件做好检查维护,达到标准的构配件方可使用。 3、使用单位应制定临时性建(构)筑物防台、防汛、防雪应急预案。在台风、雷雨、暴雪来临前,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临时性建(构)筑物使用期内,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性建筑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应的使用台帐记录.应避免硬物碰撞临时性建筑物的墙板,避免火种及高温热源靠近墙板。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使用螺栓套管及垫圈。严禁私自将隔墙和围护构件拆除,改为大开间和敞开式房间. 5、对临时性建(构)筑物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临时性建筑物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如将临时性建(构)筑物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应落实谁租赁谁负责的要求。 6、临时性建筑物现场每100m2应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临时性建筑物宿舍内严禁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器设备.临建设施内采用220V照明灯具时,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 7、砌体围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在围墙体上方或紧靠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围墙内、外侧应设置不得堆载物品的警示标志;(2)对围墙应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3)施工现场堆场离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 0m; 三、拆除要求 1、 临时性建(构)筑物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并应遵循谁建造谁拆除的原则。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方案,严禁擅自拆除。 3、 临时性建(构)筑物凡超过安全使用期,必须采用破坏性机械拆除,严禁作业人员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应搭脚手架,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墙体、构件上作业.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6、 拆除作业区域不得从事其他作业。该区域应设置围栏隔离,并应设警示标志.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的拆除作业. 8、 人工拆除临时性建筑物,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墙、后承重墙的搭建施工逆顺序进行。对有可能危及临时性建筑物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必须采取先加固、后拆除的方法.临时性构筑物的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先拆除面板,后拆除搁栅,再逐层按照先拆除水平杆,后拆除立杆的顺序进行。 10、临时性建筑物的稳定支撑系统,如水平杆、剪刀撑等杆件,必须逐跨、逐榀拆除,防止整体失稳倒坍.临时性构筑物稳定支撑系统的水平支撑、斜支撑和拉攀铁丝,应与构架同步拆除,以防止构架整体失稳倒坍。周转使用的临时性建筑物,拆除中应避免对构件的损伤,构件拆卸后应立即传送至地面,分类堆放在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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