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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制度
1、员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表)(病、产假需指定保健医生开具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
3、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
4、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代妥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未销假者,均以无故旷工论处。
5、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
6、各类休假规定:
法定假日
(1)元旦(1月1日):1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
(3)“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休假半天,遇有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休假时,则不予休假,
亦不不休假,不发加班费。如适逢休息日,则不予补假;
(4 ) 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天):1天;
(5)“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
(6)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天):1天;
(7)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天):1天;
(8)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9)探亲假
①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7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7天(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②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③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④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⑤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⑥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迟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10)病假
①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③ 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
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予报销医药费;
④ 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
出具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11)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1天及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1天以上由主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1)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查。
婚假
1、员工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嫁,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假期5天。
2、实行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10天(含法定5天,不含节假日)。
3、若领取结婚证后未休婚假,可在登记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享受,超过6个月自行作废。
4、婚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到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5、婚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2)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以内。
(3)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公伤后,写书面材料,按有关公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15)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生育假: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晚育假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
2、怀孕不满三个月小产,可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小产,可给予42天产假。
3、人工流产可休产假14天;宫内放环可休假3天;取环可休假1天;人流同时上环可休假17天;人流同时结扎可休假35天。
4、母乳喂养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日可给予1小时哺乳假(含路程时间),如路程来回超过20分钟以上,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5、产妇看护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只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期间可给予男方10天看护假(含假日)。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按事假处理。
6、产妇假期满后,经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以上计生假期内工资福利按1%发放,个别规定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进行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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