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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及台账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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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及台账记录制度 一、为规范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以及台账记录行为,提高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部实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三、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三、鼓励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四、采购前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是否有感官不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五、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证质量,大米、面粉、食物油、燃料等大量物品要从主渠道固定供应点采购。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进行索证。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合格证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 (三)采购肉禽类原料应索取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四)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商品标签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采购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采购人员需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形势,不得采购被曝光、列入“黑名单”的原料 (六)建立规范详细的原料索证管理台帐,做到记录清晰易查。后勤管理部门定期对所采购原料的索证资料进行核查。核对索证资料是否与采购物品相符。 (七)采购人员应定期向园领导反映采购食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如有问题或怀疑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可参照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和《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其中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记录在《“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食品记录在《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六、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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