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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的教育方针,全面、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促成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思想品德与行为表现测评(以下简称品行表现)、能力表现测评和学业成绩测评三部分组成:
综合测评成绩二品行测评成绩x15%+能力测评成绩x15%+学业测评成绩x70%
其中:
品行测评成绩二思想品德表现分x40%+行为表现分x60%;
能力测评成绩二基本能力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学业成绩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二章品行表现测评
第三条品行表现测评由思想品德表现分和行为表现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分二(基本分+奖励分)x40%;行为表现分二(平时表现分+同学互评分)x60%。
第四条思想品德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70分、奖励分30分,此项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
—、基本分,满分为70分:
1. 热爱祖国,拥护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10分);
2. 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得体,仪表大方整洁(10分);
3. 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10分);
4. 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对老师谦恭有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10分);
5. 明礼诚信,诚实做人,讲实话,办实事,讲信誉,不撒谎,不弄虚作假(10分);
6.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10分);
7. 勤俭自强,生活俭朴(10分)。
二、奖励分,满分为30分(院级以上表彰以正式下文为准,并只计一项最高分):
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事迹者,经核实后加8分;其先进事迹受到院、校、市、省、级表彰的分别加侦分、15分、20分、25分、30分。
第五条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表现分70分,同学互评分30分,此项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
―、平时表现基本分70分,如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扣分(此项最低分为0分):
1.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累计超过三次以上每次扣10分;
2. 辅导员、班主任班内点名批评或每写检查一次扣5分,受院级通报批评扣8分,校级通报批评扣20分,受警告处分扣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40分,受记过处分扣5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60分;
3. 因卫生不达标或使用违章电器受院级通报的宿舍,每次每人扣3分,受到校级通报的宿舍,每次每人扣5分。
4. 每迟到一次扣1分(上课15分钟以内),旷课一次扣5分;迟到15分钟后计为一次旷课,迟到三次按旷课一次处理,旷课超过三次旷课后每次扣1。分;
5. 无故不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等,每次扣5分;
6. 在工作或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工作带来损失,视情节扣10分,学生干部扣20分。
二、同学互评分,满分为3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占班级人数的20%,加30分,良好等级占班级人数的20%,加25分,合格等级占班级人数的20%,加20分,不合格等级占班级人数的20%,加0分。
第三章能力表现成绩测评
第六条能力表现测成绩,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能力加分30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30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40分,此项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
能力表现测成绩二基本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学院规定能力加
第七条基本能力分,满分为30分:
1. 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15分)。
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通过大学生体能测试,身体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较强的自我心理调试能力(15分)。
第八条学校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40分:
1. 参加校、市、省、级运动会者,每人分别加2分、3分、6分、10分,获得名次者另加1分、2分、3分、8分;担任裁判者,每人加2分;
2. 凡参加校、市、省级、级演出及文化活动者,每人分别加2分、
3分、4分、5分,获奖者另加1分、2分、3分、5分;
3. 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并能提交调查报告或证明材料者,每人加3分;获得校、市、省级、级奖励者另加1分、2分、4分、10分;
4. 通过GRE、雅思、托福考试者,加30分;英语四级、六级统考达标者加10分、15分;计算机二级、三级统考达标者加5分、10分(只加在通过考试的学年);
5. 凡成果、论文、作品、课题获、省部级、校级奖励和鉴定者,或在相应刊物公开发表者,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者,可分别加25分、15分、5分;第二、三、四、五合作者按60%、50%、40%、30%加分;其他合作者按10%加分。
6. 担任班(团)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校院级学生会、学风督察队、宿管小组、护校队、大学生记者团等校级主要学生组织正副负责人、部长等),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8分;担任校级主要学生组织副部长、班级学习委员和纪律委员,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5分;其他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4分(如有身兼数职者,只计一项最高得分);本学年有违反《XX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受纪律处分或此前受纪律处分仍未解除纪律处分、考试不及格科目达两科及以上或宿舍卫生不达标者,不予加分;
7. 在、省、市或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以及与专业相关的科技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级分别加30分、25分、15分,省级分别加20分、15分、8分,市级分别加10分、5分、3分;
8.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奖,校级加2分,省级加4分,级加6分;
9. 获集体奖者,按相对标准降级为个人加分;
10. 因某方面特长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
11. 在学校主办的学风建设活动年中获得学风建设先进个人奖励者加2分;凡被评为校级、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其他荣誉的不再加分;
12. 以上同一活动获奖不累计记分,只记一项最高得分。
第九条学院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30分。
由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实际、专业特点等情况,按照校级评分标准的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客观、公正、合理地制定加分项目,但加减分项不能与学校规定重复或冲突。
第四章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业成绩为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和单设环节的平均成绩。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计算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部置,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记分员、2名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测评的监督、审核和平衡工作。
第十三条在综合测评进行前应组织召开班会或年级会,认真总结一学年在品行、能力、学业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和加分项证明材料。测评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和政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应在九月份完成。
第十六条凡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等行为,按《XX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等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属学生干部的同时按《学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等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评测结果均应在《XX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见附表)中载明。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XX学院学生德、智、体、美综合量化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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