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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看法》〔安监总管三[2021]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制定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制定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制定规范》〔GB50187〕、《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制定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定、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检察和取得试生产备案看法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通过制定或者承当制定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制定单位进行制定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纳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纳有利于提升安全确保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必需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必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制定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制定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制定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制定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制定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制定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制定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制定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升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理计划,定期检修理,确保正常使用。
〔八〕依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修理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强化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强化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修理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显然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强化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展开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状况及时分析,确保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改正。强化生产装置紧急状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21]63号〕的规定,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执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强化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作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21]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制定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制定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作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作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作防护用品;按照《劳作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强化对劳作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必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使命,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使命,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使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使命,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使命的履行状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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