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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察体系
为了使电力监察工作正常、有效地展开起来,原电力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要求"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这个电力安全监察体系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简称"安监网'〕,即企业设立"安全监察科〔处〕',工区、车间设立专〔或兼〕职安监员,班组〔或变电所〕设立兼职安监员。
依据原国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
一、企业三级安监机构和人员的工作侧重点
〔1〕企业的安监机构〔科或处〕应以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为主,现场监察为辅,以不定期的抽检为其主要监察方式〔以上均不包括事故调查〕。
〔2〕工区〔车、场、队〕级的安监员除了在一些重点工程〔如工作量较大或工作条件较复杂的大修、基建、改造等〕上要强化现场监察外,其他工程可采纳不定期抽检的办法,并抽出较多精力从事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3〕班组级安监员应主要侧重于现场监察。在现场监察中,各级安监人员的监察内容也应分别有所侧重。
二、各级安监机构〔人员〕应配置的安全监察工器具
〔1〕企业安监机构。一般应配备汽车〔或给一辆汽车的调度权,对县级供电单位,也可配三轮摩托车〕及摄像、录像、放像器材及彩电、照相机、通信工具、微机、微型录音机〔采访机〕、高倍扩展镜等;还有工作人员操作、编辑、监看、监听、储存等。
〔2〕工区〔车间、场、队〕安监员。一般应配备照相机、通信工具、微机、微型录音机等;交通工具应给予优先使用权,也可配双轮摩托车。
〔3〕班组安监员。一般应配微型录音机,通信工具视企业条件优先配给。
三、对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素养要求
各单位在物色、选配安全监察人员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发、供电企业安监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但要敢于监察,还要善于监察。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平常虚心、好学,肯钻研、善动脑。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规范、条例和制度。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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