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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广告置换合作合同 | 柏士法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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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必须要文书检察、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广告置换合作合同 甲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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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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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以优势互补、互利双赢为原则,就广告媒体合作等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第1条定义
“公布方〞指享有广告媒体资源并采纳被公布方提供的广告材料为被公布方公布广告的一方。
“被公布方〞指提供广告材料用以实现自身形象、品牌、产品或所主办活动等方面宣扬的一方。
“广告材料〞指由被公布方提供的用以公布广告的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样稿、广告样带、模拟Betacom或DVD。
“广告媒体资源〞指由甲方或乙方用于广告公布的媒体资源。
“机场、车场电视〞指在机场、车场航站楼内外播放娱乐节目、广告及公共信息的电视媒体。
“数码刷屏〞指在机场、车场航站楼内外按照固定频率自动改换画面,播放广告及公共信息的高清液晶显示屏数字媒体,包括独立式数码刷屏和机柜式数码刷屏。
“机载电视〞指在飞机客舱内播放娱乐节目、广告及公共信息的电视媒体。
“广告上刊日〞指甲乙双方在排期表中约定的广告首次公布的日期。
1.9相应广告的证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刊报告、样刊、样报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国家政策调整、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相关规定调整、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供电或其他配套设备维护施工、广告媒体被征用、飞机飞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或气流影响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一切损失〞指一切直接损失和本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短航线〞指航空公司、运输公司公布的、估计航程不超过1小时的航线。
第2条合作形式
2.1合作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甲方提供的广告媒体资源: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媒体资源范围为:
甲方在其广告媒体资源中公布乙方广告。具体广告排期、公布形式、公布频次、版面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排期表确定。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的广告媒体资源价值为¥元〔大写:〕。广告价格以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对外公告的刊例价计算,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媒体资源《刊例价目表》。
2.3乙方提供的资源: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媒体资源范围为:
乙方在其广告媒体资源中公布甲方广告。具体广告排期、公布形式、公布媒体、公布频次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排期表确定。但具体公布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按照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看法进行相应调整。如因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公布形式进行公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广告媒体资源价值为¥元〔大写:〕。广告价格以本合同签订日乙方对外公告的刊例价计算,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刊例价目表》。
2.4在本合同项下公布方为被公布方公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被公布方或其关联公司自身形象、品牌、产品、所投资作品或其所主办活动的宣扬。未通过公布方事先书面许可,被公布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5甲乙双方确认,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甲乙双方均不必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当。如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源价值高于其从另一方获得的资源价值,高出部分属于无偿赠送性质。
2.6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源均为双方备用资源,双方遵循付费客户优先上刊原则安排广告公布排期。如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公布与公布方付费客户的广告公布发生冲突,应以付费客户广告优先,双方就广告公布排期应另行协商确认广告排期表。
2.7如发生本条第6款所述情形导致一方于合作期届满之时仍未能为对方安排广告上刊,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间,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第3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3.1甲方采纳乙方广告材料为乙方公布广告。乙方应在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个工作日以前将广告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国家有关部门广告审批、登记和备案等所必须的相关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提供给甲方。
3.2乙方采纳甲方广告材料为甲方公布广告。但具体公布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按照机场、车场、车体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看法进行相应调整。如因机场、车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公布形式进行公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假设甲方要求公布机场、车场、车场电视广告或数码刷屏广告的,须于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个工作日以前将广告材料和资料提供给乙方;假设甲方要求公布机载电视广告的,须于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个月以前将广告材料和资料提供给乙方。
3.3在广告公布期内,如甲方必须要变更广告材料,在甲方变更后的广告材料及资料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机场、车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规定〔如有〕的前提下,公布电视和/或数码刷屏广告的,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后的广告材料个工作日后的第个周五公布变更后的广告;公布机\车载电视广告的,如甲方于当月日前〔含当月日〕提供变更后的广告材料,乙方于次月日公布变更后的广告;如甲方于当月日后提供变更后的广告材料,乙方于第个月的第日公布变更后的广告。如遇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对广告公布周期进行调整,以其通知为准。
3.4公布方有权检察被公布方提供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被公布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广告材料以及资料,或提交的广告材料和/或资料的内容和/或形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机场、车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规定〔如有〕,或其他被公布方原因造成其广告不能如期公布或无法公布,不视为公布方违约,并且公布方不承当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在已确定的广告排期期间内,公布方收到被公布方提供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机场、车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规定〔如有〕的广告材料和资料后,双方共同确认合理期限为被公布方公布广告。
3.5被公布方确保其提供的广告材料内容及其形式的合法性且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公布方提供的广告材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或机场、车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的规定〔如有〕及/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如公布方因播出被公布方广告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诉讼或其他任何纠纷,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被公布方承当,且被公布方应赔偿公布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6公布方确保其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与交易,如因广告资源权属等问题影响为被公布方公布广告,公布方应赔偿由此给被公布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7本条第2款和第3款约定的机\车载电视广告材料提供时间和变更时间不适用于机载AVOD播出系统〔该系统广告更新周期至少为3个月〕。假设甲方要求乙方在机\车载AVOD播出系统公布广告或变更广告材料的,乙方应依据航空公司、运输公司具体要求通知甲方提供广告材料。
3.8公布方应于广告公布完毕后一个月内向被公布方提供公布证实,以证实广告已正常公布。双方同意,公布证实可独立作为广告实际播出状况的有效证实。如果被公布方对公布证实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布方提出。
第4条违约责任
4.1如因公布方原因造成的被公布方广告错、漏播〔刊〕,公布方按照“错一补二,漏一补二〞的原则为被公布方补播〔刊〕;如因被公布方原因造成的被公布方广告错、漏播〔刊〕,被公布方承当全部责任,公布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4.2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错、漏播〔刊〕,双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
4.3因乙方原因机场、车场电视广告或数码刷屏广告错播率或漏播率在%以内〔含%〕、机载电视广告错播率或漏播率在%以内〔含%〕,乙方不承当任何责任;如错播率或漏播率超过前述约定比例,则乙方应依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给予补播〔注:错播率=当周〔月〕错播频次/当周〔月〕应播总频次;漏播率=当周〔月〕漏播频次/当周〔月〕应播总频次〕。
4.4短航线机载电视媒体上公布的广告,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约定。
4.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马上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用有效的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守约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前述指定期限届满后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依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当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5条保密条款
5.1未事先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各自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承当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2不管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第五条均有法律效力。
第6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7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8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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