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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妻子离婚,想要争取继子的扶养权,会不会成功?
问题1
小王问:法院会判决孩子的扶养权归我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法院判决将大儿子判给小王的几率不大。
第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会优先合计孩子随无子女的一方生活。小王除了大儿子以外,还有亲生的小儿子。所以法院会优先合计孩子随无其他子女的小王妻子生活、
第二,虽然父母双方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时,有时候也应合计该子女的看法,但是这个说法针对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小王的大儿子未满10周岁,因此正常状况下法院也不会将孩子的看法合计进去。
第三,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小王的妻子不存在不合适扶养孩子的状况,如传染病、不良嗜好等,对孩子也并没有虐待等不良行为。
小王要争取到到继子的扶养权,除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才有可能成功:
1、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小王或小王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然不利的;
4、自己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从来没有尽过扶养义务;
5、自己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对孩子成长不利;
7、对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问题2
小王问:如果孩子的扶养权不归我,可否要求对方补偿我几年来供养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未成年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之间因婚姻已经形成了一种法律认可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扶养、教育是法定义务。假设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要求赔偿之前供养继子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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